首 页 法制动态 业界动态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法律文书 律师指南 诉讼指南 执行指南
案例评析 名家讲演 仲裁实务 法学研究 经验视角 热点评论 一飞时评 涉台法律 人权关注 留言咨询
 会员:
密码:
忘记密码
2005.11.24 星期四 10:12:20
最新报道
热点关注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法制动态
广东新安全条例将实施 窃用QQ号罚

日期:2008-4-1 15:18:32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南方网

来源: 南方网 2008-04-01

 

  今天(1日)是愚人节,到网络上开玩笑可别开过火,小心引火上身!因为从今日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在网上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窃用QQ号、传播恶意软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最高可被罚款15000元。据悉,这一条例在全国首创保护普通上网者的合法权益,填补了国家的法律空白。

 广东是名副其实的全国第一信息大省,互联网用户约3700多万,网站数量30多万个,均居全国第一。但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同时,网络这把“双刃剑”也给非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公开他人E-MAIL、传播计算机病毒……诸如此类的活动层出不穷。所以本次实施的条例将对这一系列行为明文禁止。包括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等。

 一旦实施这些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断网”处罚,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副总队长宁惠军也表示,目前暂时只能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计算机实行断网,无法通过身份证登记限制违法分子上网。这就意味着,违法分子可以换一个IP地址或者到网吧,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条例特色


对信息系统分五级管理 第二级以上系统应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分级管理也是条例的一大特色。条例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分为五级。其中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为第二级。


 宁惠军介绍说,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照预案的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地级市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据悉,通过分级管理,一些重要的政府网站、金融机构网站可以有效地防止黑客攻击。


 对于“艳照门”一类的事件,条例也有涉及。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复制一系列信息:包括,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煽动聚众滋事;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等。

 

 

 

 

 

 

 

相关文章
最高法院回应:贪官为何没判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披露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内幕
许霆案原判被撤销
我国改革“民告官”案件管辖制度 防止地方政府不当干…
人大常委会委员:强进民宅须规定严格法律程序
公安干警捏造罪名逮捕千万富翁 终获刑8年
最高法院就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高检明确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河源定性为群体恶性斗殴 重庆驻深办表示为时过早
广东河源发生围殴讨薪民工事件 200民工1死10伤…
郑筱萸案部分细节首次披露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电话: (020)133 3288 2183 QQ:280591283 邮箱: southlawyer@yahoo.com.cn
Copyright(c)2003--2007 www.south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