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法制动态 业界动态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法律文书 律师指南 诉讼指南 执行指南
案例评析 名家讲演 仲裁实务 法学研究 经验视角 热点评论 一飞时评 涉台法律 人权关注 留言咨询
 会员:
密码:
忘记密码
2005.11.24 星期四 10:04:00
最新报道
热点关注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案例评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与索赔权保留问题

日期:2005-11-22 20:00:19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刘彤海

 来源:作者授权    2005-11-22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与香港盛豪特实业发展公司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仲裁案



                              刘彤海

 

一、案情简介           

申 请 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中原油田)

被申请人:香港盛豪特实业发展公司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00年11月9日在濮阳市签订了买卖球阀合同1份(附件1)。该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球阀,数量231个,总价款为1046250美元,其中含电动阀18台,紧急切断阀8台。装船时间为三批,第一批装船时间为2001年2月22日之前;第三批装船时间为2001年3月8日前;第三批装船时间为2001年3月22日之前。目的港:卡塔尔多哈(注:申请人在卡塔尔承揽了一批石油管道工程)。2000年12月23日,由于卡塔尔石油公司QP(申请人方业主)在图纸批复中对部分阀门的数量规格发生变动,合同作了相应更改(附件2),阀门总数量最终为237台,其中手动球阀211台,计价款526256.00美元;MOV阀18台,计价款302501.00美元;ESD阀8台,计价款269614.00美元,合计总价款为1098371.00美元。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18个月,或由双方代表签字后验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12个月。关于索赔条款双方约定: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运公司有责任,如若发现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相符,买方有权要求更换货物或赔偿损失。关于迟交货物和罚款,双方约定: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除非是合同条款内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买方在卖方同意付罚金的条件下同意延迟交货,罚款总数不超过迟交货全部金额的10%,每延迟交货7天罚货款的1%,不足7天的按7天计算。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不能按照诚信原则,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擅自违约,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给申请人造成1亿元人民币的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中原油田于2003年2月2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迟交货物违约金109837.10美元;赔偿申请人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341302.38美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和仲裁费用等。上述前两项合计3451139.48美元。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从卡塔尔公司(QP)追回被扣工程款1631035.94美元,因此将仲裁请求变更为1935256.46美元。

我方申请仲裁立案之后,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9日作了答辩,其非但不承认违约事实和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并还向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计有4项:(1)请求补偿因本次仲裁所发生的所有费用;(2)支付聘请律师费120万元人民币;(3)承担反请求费用;(4)赔偿备件费用和两次服务费用295705.01元人民币。

二、代理意见

该案于2003年10月9日在北京开庭,本案由于案情复杂,庭后补充四次代理意见,多达67页7万余字(卷28-94页)。现对其要点撮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迟延交货已构成严重违约

第一,被申请人交货期限应为2001年6月5日和8月6日。

被申请人于2001年3月15日给我方传真证实以2001年2月22日为起算点,并于同年4月5日承诺新的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和8月6日。对此我方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异议,这应视为双方对原合同交货期的变更。这个变更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上列交货时间界定有下列重要证据予以支持:

(1)、我方向对方提出要约,对方3月15日给予承诺(附件1页)

(2)、2001年3月15日盛豪特公司给我方的传真起算点(附件2-3页)

(3)、2001年4月5日盛豪特公司给我方的传真确定交货期(附件4页)

本案适用法律:

(1)、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关于默示的规定;

(2)、合同法第77条关于合同变更规定。

第二,关于技术规范是否变动问题

被申请人在答辩中试图用22个附件(5-26)证明我方从2000年8月到2001年6月技术规范不断变更。但这22份附件中的15个附件(5-19)都是2001年2月22日(确认合同新起点)之前的材料,亦即双方确认新的交货期之前的证据,不影响新的交货期,与本案争议无关联,并且被申请人所谓技术规范变动的所有证据截止2001年6月底,属无证明效力的证据。

1、被申请人从始至终也未能拿出任何手动球阀技术规范变动的证据。全部球阀是237个,其中手动球阀211个,最后交货的(2002年3月30日)还是手动球阀。

2、我方于2000年12月22日和2001年元月5日手动球阀A版技术规范全部交给被申请人,2001年2月22日双方对A版技术规范均无异议,此后技术规范再无任何变动。我方观点有下列证据予以支持:

(1) 2001年元月5日球阀生产厂商GROVE给我方的传真证实收到A版(最终版)手动球阀技术规范(附件5-6页)

(2) 2001年2月22日我方发给被申请人生产厂商的传真正式通知业主已批准技术偏差,此为规范最后确认时间(附件1页)

(3) 我方与被申请人生产商于2001年8月28日会议纪要,在该纪要中被申请人承认自2001年2月22日后再没有出现影响手动球阀交货的任何技术变更或确认的因素(附件7页)

3、关于电动球阀(18个)和气动球阀(8个)的技术规范也无任何变动。被申请人于2000年12月30日就收到了这两种球阀的A版技术规范。

被申请人供货商收到规范后于2001年1月24日至2月16日分别提出不合规范的“材料方案”、“ESD阀执行器控制原理图”、“设计文件包”,经我方做了很大努力才说服业主QP,让其让步接受带偏差的文件包。至此上述2种球阀的文件包于2001年8月28日纪要中已承认手动规范从2001年2月22日之后,无任何变动。因此,被申请人称2001年2月22日至7月份不断要求技术规范变动之说无任何证据和能说服人的理由。期间出现的A版数据表变B版的数据表恰恰说明真正变的是被申请人,并且也根本不影响生产,更主要的是代数据表作交工资料用的。

上述理由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 2001年1月18日GROVE给我方的传真证实厂方于2000年12月20日收到了A版(最终版)ESD和MOV阀技术规范。(附件8页)

(2)申请人管道项目部郭忠先生2001年1月17日给被申请人生产厂商北京代表王小军经理的传真,证明不是技术规范变更而是说服业主接受生产商的技术偏差及被申请人消极不作为,并敦促提前交货(附件9-10页)

第三,修改信用证不意味同意被申请人迟延交货

1、信用证与球阀买卖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将信用证的修改等同买卖球阀合同的修改。

(1)信用不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球阀买卖是商业信用。

(2)性质不同。信用证一经开出便与买卖合同相脱离而独立存在,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同样,球阀买卖合同的关于交货日期也不受信用证注明的装船日期约束。

(3)方式不同。信用证是单据交易,球阀买卖是货物交易。

综上,根据《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三条b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2、被申请人在传真中明确承认:“这次改信用证和最终交货期没关系,只是不让原来的L/C作废”,并称:“要等装船日期定下来再开证,我们也没办法”相威胁。(附件11-12页)

3、信用证多次修改恰好构成被申请人违约的证据链条。一次重开信用证,四次修改信用证的事实已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不断的迟延交货。

即使按被申请人的逻辑,以8月29日新开信用证是双方达成的一个新的关于交货期的协议,那么实际交货日期与信用证上的交货期对照,手动球阀再次迟交货5个半月(22周),MOV阀迟交4个月零18天(约19周),ESD阀迟交4个月零13天(约18周)……。还以信用证为例:2001年8月29日第一次重开信用证,手动球阀只交78台,133台未交;第二次改证只交66台,66台未交;第三次改证,手动球阀只交33台,20台未交。第四次改证数量是20台,只交5台,15台未交,这还不是违约吗?(附件13-15页)。

4、关于信用证修改是否保留索赔权利问题。

被申请人在答辩中称修改信用证时,申请人没有保留索赔权利,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实际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已保留了索赔权。

1.在第1份信用证到期(2001年4月12日)之前,被申请人要求重开信用证,为此申请人于2001年4月4日给被申请人一份传真,郑重声明:“因延期交货,业主对我方的罚款,由贵方承担连带责任”(附件16页)

2.申请人2001年4月5日再次给被申请人发去传真,严正声明:C、另外,贵方应承担与迟交货相关的损失以及业主对我方的罚款(附件17-19页)。

3.被申请人2001年4月5日发给GROVE传真称:“在迟交货的情况下,卡塔尔方面对最终用户的罚款将由贵方承担”(附件20-21页)。

4.第2次修改信用证时间是2001年10月25日,有效期至11月30日。在改证前的2001年10月9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生产厂商GROVE的传真郑重声明:“对上述任何不符的行为及任何延误交货的行为,将是GROVE的单方责任”(附件1-2页)。单方责任即单方的民事责任。这已向被申请人保留了索赔权。被申请人对这份传真是有回应的:“………但是由于贵方的不负责任,不能按时完成生产计划,我方的最终用户为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他们(指申请人,笔者注)声明将对我们给予罚款………”(附件3-4页)。这两份传真可以互相印证。

在2001年8月29日重开信用证后,被申请人知道供货商又不能按期交货,于2001年10月10日给GROVE传真明确提到我方保留罚款问题:“对于ZPEB00134合同,我方收到贵方关于第一批阀门交货规定的传真。然而,我们发现,贵方再次推迟了交货日期。我方对贵方的行为感到震惊。”“他们声明将对我们给予罚款”,我们仍然声明:“1、如果贵工厂仍然不能按期交货,贵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2、如果信用证仍需修改,贵方必须支付改证费”(附件22页)。这份传真是在转达申请人改证时保留索赔条款。其法定代表人郝婷发一传真,郑重声明:“由于贵方的制造厂GROVE一再推迟球阀交货期,ZPEB因此蒙受重大的经济与名誉损失,经项目领导研究决定,如果在11月30日之前再不能将所有的还需阀从GROVE运出,盛豪特公司将付ZPEB20%合同额份值的美元给予ZPEB补偿”(附件5页)。然而被申请人在2001年11月30日前应交164台实际只交了75台,有89台到期未交(见信用证修改一览表)。申请人对该保留索赔权从未明示放弃,被申请人难道不应该对其违约承担民事责任吗?

2002年9月20日在释放保函之前,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发去索赔传真:“按合同规定,延误10周就要罚款10%,我们对迟交货按10%罚款处理”(附件6-7页)。这已说明,申请人从未放弃对被申请人的索赔权。

5、被申请人对迟延交货是能预见和应当预见到的。

(1)、合同第20条约定的10%迟延交货违约责任本身就是对预期违约责任的预见;

(2)、被申请人一直跟踪我方与卡塔尔石油公司的项目工程,对球阀在该项目中的重要性是清楚的,一旦违约将造成巨大损失;(附件23-28页)

(3)、被申请人在2001年4月3日、4月5日、10月10日发给供货商的传真中都指出迟延交货“成为影响项目进度、造成最终项目延误的唯一因素使最终用户蒙受了巨大损失”。(附件29-32页)

(4)、被申请人明知违约。(附件33页)

根据上述事实,完全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到一旦违约将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迟延交货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些证据已经证实211台手动球阀迟交货的事实:1.2001年10月21日才交78个手动球阀,比其承诺的6月5日交第一批货迟交138天/19.7周;11月18日交67个手动球阀,比其承诺的最后一批交货时间8月6日迟交104天/14.8周;2002年1月27的33个手动球阀比8月6日交货期迟交174天/24.8周;2002年3月30了18个手动球阀,比8月6日迟交236天/33.7周。2.2001年11月18日交8台MOV阀,比8月6交货期迟交104天/14.8周;2002年元月27日交了6台MOV阀,比8月6日迟交174天/24.8周;2002年2月21日交4台MOV阀,比8月6日迟交199天/28.4周。3.2002年元月27日交1台ESD阀,比8月6日迟交174天/24.8周;2002年2月21日交7台ESD阀,比8月6日迟交199天/28.4周。理应承担迟延交货导致的误工费1640848.87美元、被业主QP从工程款扣掉罚金因汇率导致4570.49美元的经济损失,向分包商赔偿损失180000.00美元。合计1935256.46美元。

本案适用如下法律:

1.合同法第77条关于合同变更的条款。(本案交货期在原合同签订后变更为2001年6月5日、8月6日);

2.合同法第114条关于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规定;

3.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判例,应参照《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第三条之规定。

二、被申请人供货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1、第一次质量事故

2002年9月30日在验收试运时,有2个MOV阀出现故障,经厂商技术员进一步检查,结果发现18个MOV阀执行器有13个存在同样问题,原因是电阻器P138(1000欧姆)太小,流过P138电流太大,造成电阻烧毁,属于设计缺陷和原材料问题(附件34-38页)。

2、第二次质量事故

2002年11月26日,气管线试运时,再次因FSP站内1个MOV阀发生故障,供货厂工程师在现场已睹了事故发生过程,(不存在用力过大问题)并鉴定原因是“执行器内一个齿轮损坏,另一个磨损造成的”(附件39-45页)。

3、第三次事故

2003年3月23日在智能通球分包商进行基线测量作业时,MOV阀发生故障。目前这个工作仍没完成。

被申请人交将球阀故障说成不是“质量问题”,仅是“材料问题而已”。请问材料问题难道不是质量问题?

三、球阀质量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申请人对质量始终知情。

1、履约保函是意大利供货商代替其出具的,被申请人将退回供货商保函当作退回自已的理由进行抗辩,于此可见,供货商的行为即是被申请人的行为;

2、被申请人明示申请人可以直接与厂商联系(附件46页)

3、被申请人供货厂商给我方的重要传真都已抄送给被申请人(附件47-48页)

4、我方不仅及时将球阀质量问题通报了被申请人供货商,并且也直接通知了被申请人(附件49-52页)

5、按合同第18条第1款约定,申请人索赔未超过18个月,并且截止目前还在处理故障中。

(二)质量问题已造成严重后果

1、    2002年9月30日至10月7日造成分包商待工7天,向我方索赔24725.27美元。(附件53-61页)

2、    2002年10月26日至11月7日我方派员赴意大利协调配件问题发生旅差费3000.00美元。(附件62-77页)

3、    2002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给分包商赔款10989.01美元。(附件78-83页)

4、    我方2002年10月、11月两个月待工费26132.80美元。(附件84-86页)

5、    我方赴卡塔尔索要被罚款往返旅差费、通讯费28398.57美元。(87页)

6、    第三次质量事故待工费23207.25美元。(附件88-91页)

上述合计116452.9美元。

(三)应当赔偿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一)项、第42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之规定;

2、《民法通则》第111条、112条第一款;

3、《合同法》第112条

四、办案经过

2003年7月22日代理中原油田诉香港盛豪特国际货买卖纠纷一案。该案仲裁规格之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标的额之大(3451139.48美元,合人民币2800余万元),案情之复杂,是我执业以来所仅见,仅各种证据就拉一面包车,案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一)认真分析案情,弄清法律关系是案件胜负的基础。有的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团乱麻,剪不断,理还乱,如果不能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理出头绪,心里就没有底。该案从表面看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但又不仅仅是国际买卖纠纷,还涉及到招投标管道安装、供货商、分包商等多项内容。仅仲裁证据材料就拉一面包车。该案涉及5方当事人,分布在香港、意大利、卡塔尔、中国,并且传真技术规范都是英文。该案适用法律不仅有中国的合同法,还涉及招投标法、信用证、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等。关于该案最大的争点最后归纳到二个大的问题,一是技术规范是否变动;二是我方修改信用证时是否保留了索赔权。

关于第一个争点,买卖球阀合同是这样运行的:中原油田与香港盛豪特签订买卖合同后(实际香港公司是皮包公司,二道贩子,根本就没有货),就组织货源与意大利格鲁夫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原油田是承揽的卡塔儿公司管道安装工程,所以香港公司供的是意大利的球阀,但意大利提供的球阀规格、型号要符合卡塔尔公司(业主)的要求,并经其批准。不批准中原油田就无法组织安装生产。这样就牵扯到技术规范是否变动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迟延交货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签订后,中原油田不断变更技术规范,导致意大利公司无法组织生产,因此主要责任在中方,不在香港公司,所以他们没有违约,反倒是中方违约。由于技术规范问题涉及大量的版本参数,问题相当复杂,孰是孰非必须搞清楚。实际情况是意大利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大公司(卡塔尔点名要他们产品),因客户多,生产任务紧,我们的量又小,加上该公司在改制,所以一没有把生产这批球阀的问题当成事,他们与香港签订合同后以种种理由不积极组织生产,为此,我方多次派员到意大利了解情况,他们连车间都不让进。除此之外,意大利公司生产定型的球阀与我们和业主要求的A版技术规范不一致,他们为节约成本和费用,要求我们修改技术参数,以适应他们的原材料和规格,但是业主不同意,这样就导致几方之间互相扯皮,扯了一年多,使我方的工程蒙受了巨大损失。这就是事实的真相。但是我方申请仲裁之后,香港公司颠倒事实真相,称是中方一次次修改技术规范,导致意大利公司无法组织生产。为搞清事实真相和来龙去脉,中原油田抽调参与工程建设的当事人成立了专案组,为这次仲裁活动组织材料。在春节期间专门派人到卡塔尔空运相关证据材料。我经过研究翻阅大量证据,找出案件的结症,理清了6个法律关系:即中原油田与香港公司买卖关系;香港公司与意大利公司买卖关系;中原油田与意大利是间接买卖关系;中原油田与QP(卡塔尔公司)是管道安装工程承包关系;中原油田与LD公司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QP和格鲁夫是用户和生产力的关系。

 

(买卖合同关系)

香港-------------→中原油田↘

       (买卖)↑            ↑(承包关系)↘(分包关系)

            格鲁夫--------  →QP(业主)↘LD(分包商)

                  <生产者与用户关系>

  (注释:格鲁夫与中原油田为间接买卖关系)

这六个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只是香港公司和中原油田买卖合同关系,要紧紧抓住是否违约这条红线作文章,其他方面的证据都要围绕这条线服务,这样就理清了案件的“关系群”。从宏观上把握案件的基调和脉络,如该案的3个焦点问题,一个中心(违约)二个基本点(技术规范是否变动、重开信用证是否保留索赔权问题)都是由我厘定、组合,对关键证据的运用,对代理意见的框架结构都是本人所定。由于证据比较扎实,驳得对方理屈辞穷。

除此之外,双方对本案争议最多的也是最激烈的问题是信用证问题。对此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香港杨良宜教授的信用证、中国仲裁委以往的判例等,对被申请人的驳难从理论和实践上给予有力的分析驳斥,找出五点不同。如山西某公司进出口贸易仲裁案与本案有相似的地方,这个案例又是本仲裁委仲裁的先例。对方曾用该案例作为有力炮弹打压我们,但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我方的意见,称本案以外的其他案例与本案不具有同一性,不予参照。这样对方赖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支柱塌陷了。总之,在这起案例中得到了代理国际贸易争议方面的锤炼,为以后开展国际贸易纠纷代理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紧紧围绕系争焦点准备充分的证据

本案的主要争点一是违约问题,二是质量问题,但是质量问题证据比较充分,且请求数额较小,不做重点准备。双方主要争议是是否违约问题,对该问题我归纳为:一个核心,两个基本点。一个核心是,被申请人是否迟延交货。两个基本点:一是技术规范是否变动;二是修改信用证是否保留了索赔权。修改信用证的同时是否同意或默示被申请人迟延交货。这两个基本点都是为一个核心服务的。那么显而易见,要紧紧围绕这两个基本点准备充分的证据。

第一、领导重视。本案是由原主要负责人作出申请仲裁决策、并亲自组织领导和指挥的案件,具体有以下几点:

1、该负责人亲自决策抽调有关当事人和精兵强将成立专案小组,这就为案件的有关证据收集创造了有利条件。

2、仲裁请求标的额和仲裁理由其组织论证,对有利和不利的方面从不同角度作了数次论证。

3、不惜代价从卡塔尔空运一面包车证据材料,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4、对一些关键性证据如在修改信用证时是否保留了索赔权问题,这方面证据材料是欠缺的。开庭后,我们一度因这方面证据缺失,处于被动局面,向李局长汇报这个严重问题后,他亲自找当时的经办人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他在以往微机的存盘中找到了我们梦寐以求的证据,关于这几份保留索赔权的证据全部为仲裁书所采信。

5、法律处的领导也经常给予关怀和指示,遇到难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如对个别人员不配合问题,都及时的给予了协调,对此我十分感激。

第二,案件取胜是全体同志努力的结果

本仲裁是系统工程难度大,工作量大,又是涉外案件,没有强有力的办案组织是不行的。办案小组成员都是各方面的能兵强将,有翻译、有工程专家,有当事人。对重大问题先进行专题分工,然后集体讨论,甚至争得面红耳赤。有的同志带病坚持工作,有的牺牲了节假日,敬业精神十分可嘉。

第三、我本人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作为该案的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作了这样几个方面的事情:

1、组织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有序的材料收集和准备工作,对一些棘手问题及时与有关领导沟通,求得支持;

2、从宏观上反握案件的基调和脉络。如该案的焦点问题,一个中心(违约)二个基本点(技术规范是否变动、重开信用证是否保留索赔权问题)都是由我厘定、组合,对关键证据的运用,对代理意见的形成,是本人所定,但对案件的技术问题,案件有关情况的问题我只能向经办人请教,由他们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提出反驳意见,最后由我综合。如果无办案组成员的协助,仅我一人之力是不能成功的。

3、在申请仲裁期间,我向油田领导建议,通过濮阳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油田享有的100余万债权,现在该笔债权已经执行。

五、仲裁结论

该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6号裁决书裁定为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金额为834700.58美元和人民币442111.50元。

 

 

  

刘彤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30932197        0393—4498098

 

 













 

相关文章
评析“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对一起行政赔偿案的法理分析
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
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法律效力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
凯意达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
“新发”轮预借提单纠纷案
东莞市华南汽车公司与香港恒捷国际…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电话: (020)133 3288 2183 QQ:280591283 邮箱: southlawyer@yahoo.com.cn
Copyright(c)2003--2006 www.south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