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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据报道,“五一 “长假刚过,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外宣布,该分局在2005年5月正式启动审讯室录音录像系统,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录音及录像。实验者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在实证基础之上,提出适合中国情况遏止刑讯逼供的方法。
白银分局实行 “律师在场、录音及录像”制度,源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的“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课题实验。诉讼法研究中心选择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与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作为试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这些报道让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局外人感到,“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是一项了不得的系统大工程,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会是重大的难题。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如果说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比较复杂的话,对司法程序的改革相对来说就要简单得多。
司法制度的改革整体上可以分为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程序的改革。对司法体制的改革,被法学界和司法界概括为针对三个方面的改革即: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这三个方面的改革,牵涉到政治体制、人事体制、机构设置等复杂的问题,改革起来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在政治体制上的全局性的统一部署,难以完成。
但是,部分程序性问题就要相对简单得多。就讯问方式而言,与是否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虽然有一定的关系,如可能因为司法以外的压力而导致要求 “加大讯问的力度”、“加大人民民主专政的攻式”等等,但这只是一个执行中的法外因素的消极影响的问题,根本就不能成为不改革或者拖延改革的理由。也就是说,这种程序外的因素,在程序完善和不完善的情况下是同样存在的,就象人的身体,不能说在打预防针和不打预防针的情况下反正都不能彻底预防疾病,就干脆不打预防针了。因为,在致病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打比不打好,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因此,我们没有必要等到司法体制都完善了,才进行司法程序的改革。
在讯问制度的具体技术上,也并不需要复杂的实验。中国政法大学选择海淀公安分局进行“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的试点后的试验案件,按照试验计划,海淀警方将把参加试验的120个案件分成两组,每组60个案例,分别按照“试验的三项讯问制度”和“正常的讯问制度”进行有关侦查讯问的对比试验。我们且看这个实验针对的目标是什么。
一是对被讯问者。“被讯问时全程录像让他感到面对审讯自己的民警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这不是废话吗?三项实验就是针对保护人权的,有点常识的人就知道,有一个自己请的律师在场,而且有录音录像,当然能使被讯问者心理上产生安全感。
二是对侦查人员。“在试验初期,一些侦查员对律师在场存有顾虑。顾虑主要来自于侦查员对律师存在的抵触心理,认为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与讯问工作对立。”“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之后,侦查员逐渐意识到,律师见证讯问过程具有积极的意义。”我想“积极意义”不言自明,但对侦查人员而言,是一种监督和约束,不可能更轻松,但一项侦查制度的确立显然不能以侦查人员是否接受为标准。
三是对律师。一位身为大学教授的兼职律师对律师在场权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现实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存在较大难度与风险,刑事诉讼法第306条随时可能将辩护律师转为阶下囚,而代理刑事案件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的极大困难又为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设置了一道障碍。”这方面表明了律师当然是赞同的,担忧的只是以后侦查机关能否保障这种权利以及还存在更多的问题没解决,但不能彻底解决,不是放弃解决部分问题的理由。
讯问制度改革真正的阻力来自于司法观念的惯性,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上,是否愿意把保护人权放在第一位。具体来说,就是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者存在两难矛盾的前提下 ,是选择宁纵不枉还是宁枉不纵。这个问题在立法中早已作了回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就是选择了宁纵不枉。现在的问题是在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执行方法不力。近年来众多的冤案的出现,都是司法部门侵犯人权、宁枉不纵的结果。
可以说,三项改革的内容都是司法文明比较发达的国家早就已经实施了的,内容简单、成本不大,却又意义重大,不知道我们的司法部门这样故弄玄虚的实验到底有什么意义,这样的实证到底要证明什么。“实验者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在实证基础之上,提出适合中国情况遏止刑讯逼供的方法。” “适合中国情况”,这是我们在很多方面拒绝改革的借口。我无法理解在三项改革的问题上,中国国情和外国国情有什么不同之处。
“中国试点讯问制度改革”的做法,也是我们整个司法改革的一个缩影:在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探索中,并不是不知道问题的存在和解决的途径,而是知易行难,瞻前顾后。以最高法院系统提出的二五改革纲要为例,最高法院提出了8项改革措施。一是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二是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四是改革完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五是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六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七是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八是改革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这个改革方案对重大司法体制问题基本回避了,其中除了第二、三项以外,基本上属于司法程序方面的改革。这些问题的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相比,同样重要。但它是程序机制的内在完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在司法体制变化之前,可以进行独立的改革。但是,所有这些改革中, 连一个“法盲可以当法院院长”的做法都不愿意纠正,这就不是理论逻辑的问题。
在讯问制度上,现在我们明明知道存在严重问题,容易产生刑讯逼供,却来搞这种完全没有必要的实验。我们10多年的司法改革就是在这种顾虑中徘徊不前的。人类社会已经取得的很多优秀文明成果,可以让我们可以少走或者不走重复的弯路,不必每一项改革都搞实验。制度前进一小步,却可以让司法人权前进一大步、可以避免很多冤案,防止刑讯逼供。防止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再也不能等待了,也不需要什么试点了,而应当立即全面推行一系列已经被各国证明了的既有必要,也有可行性的具有普适意义的措施,让更全面的司法公正早日到来。
2005.5.27于丹佛大学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 曾经担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现为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访问学者。
资料来源:
中国试点讯问制度改革,《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陈磊 /北京报道,来源: 《瞭望东方周刊》 , http://fl.cqnews.net/system/2005/05/26/000481093.shtml,2005-05-26。
附:
中国试点讯问制度改革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陈磊/北京报道
实验者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在实证基础之上,提出适合中国情况遏止刑讯逼供的方法
“五一”长假刚过,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外宣布,该分局在2005年5月正式启动审讯室录音录像系统,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录音及录像。
在此消息公布数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将把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作为2005年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监督纠正或查处一批刑讯逼供违法犯罪案件,并将下发有关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发现、纠正和查办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机制。
白银分局实行“律师在场、录音及录像”制度,源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的“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课题实验。诉讼法研究中心选择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与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作为试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律师在场、录音、录像进入见证讯问
2005年5月3日下午3时,重庆籍犯罪嫌疑人赵某被带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预审大队101室,接受办案民警讯问。他因于5月2日涉嫌在北京颐和园附近盗窃游客手机被警方刑事拘留,于5月3日上午9时送入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2000年10月,赵某同样因为盗窃,被海淀分局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
与2000年赵某被讯问情况不同的是,讯问开始前,侦查人员向赵某出示了一张《询问方式征询意见表》,以书面形式征求赵某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是否需要律师在场,或者要求以录音或录像方式记录讯问全过程。
在赵某选择了当场录像之后,警察打开了讯问室内的监控设备,赵某通过一台电脑屏幕能看见自己和讯问警察。在录像设备开启后的2小时里,赵某接受了侦查人员的第1次讯问,审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关闭了监控设备,被审讯人赵某核对录像无误后在录像资料记录备案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被讯问时全程录像让他感到面对审讯自己的民警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海淀分局宣传科科长胡蓉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这是2005年3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选择海淀公安分局进行“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的试点后的试验案件之一,按照试验计划,海淀警方将把参加试验的120个案件分成两组,每组60个案例,分别按照“试验的三项讯问制度”和“正常的讯问制度”进行有关侦查讯问的对比试验。
试验显现积极作用
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的合作,试验“将侦查讯问阶段的工作置于监督之下”,已经是第二次。2003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在获得联合国有关资金赞助之后,选择海淀公安分局与之合作,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律师在场进行了历时7个月的试验和理论调研。这次试验中241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
“当时的情况是基于1996年《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但是这一点在具体操作、实践上都没有做到。”胡蓉说。
2003年6月,海淀区公安分局还为此次试验联合区司法局专门制定《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区司法局贯彻“两院三局”关于〈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率先承诺,警方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并介入侦查工作。
回忆此次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承诺,海淀区分局副局长金志海说:“此举是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追求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和人权上迈出的一大步。同时,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从机制上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试验初期,一些侦查员对律师在场存有顾虑。”胡蓉说,顾虑主要来自于侦查员对律师存在的抵触心理,认为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与讯问工作对立。“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之后,侦查员逐渐意识到,律师见证讯问过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是律师在场对规范民警依法办案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律师在场促使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制措施起24小时内,依照规定对其进行讯问;二是律师在场对提高民警讯问水平和办案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民警加强了对案件审前的分析研究及提高了讯问技巧;三是律师在场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恐慌心理,杜绝发生刑讯逼供,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四是律师在场同样对民警文明执法的保护,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为逃避打击而诬陷民警和翻供。
双方的第一次合作被海淀警方评价为一次成功的试验。
保障“律师在场”
2005年,随着双方合作的加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课题组成员意识到,北京市作为政治、文化中心,在执法环境、律师资源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优势,而实际情况是全国各地之间在发展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能保障“律师在场”的实现,而在资源落后地区的讯问过程中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措施将能达到与“律师在场”同样的效果。而此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获得了美国福特基金的项目赞助。
2005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将2003年开展的“将侦查讯问阶段的工作置于监督之下”工作引向纵深,在全国选择三个地区继续以这三种方式并且制定相应的具体讯问程序进行试点。
与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试点“事先由司法局指定在场律师”做法不同的是,海淀区分局将在场律师的选择权交给犯罪嫌疑人自己。
“司法局将律师的相关介绍刻制成光盘,同时印制相关宣传材料,放置在看守所通道内供犯罪嫌疑人自由选择,司法局下属培训中心还在看守所内设立了办公室,由专人值班负责及时与被犯罪嫌疑人选定律师联系,随后律师与嫌疑人家属或者本人协商签订代理协议,进入侦查工作的见证。”海淀区司法局律管科科长谢伟说。
对于决定嫌疑人自由选择律师的做法,谢伟解释:“海淀分局的在押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高于其他羁押场所,为了更能体现公正的原则,所以没有指定律师。”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刚进入看守所都比较紧张,据谢伟了解到的情况,目前还没有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当天就申请律师在场或者录音录像。
“在60个试验制度案件中,只要第一次讯问前嫌疑人选择律师在场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我们都会予以允许,并且之后每次都按照嫌疑人的选择通知律师到场或者录音录像。”胡蓉说,“到场的律师的职责是见证整个讯问过程,过程中律师不能发言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针对刑讯逼供
此次试点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避免刑讯逼供”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陈光中认为,“刑讯逼供现在是中国刑事诉讼里程序不公中的最大不公,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后果是冤枉无辜、错判好人,而这是实体不公中的最大不公,带来的后果严重,等于放纵坏人。”
陈光中认为,近期不断曝光的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与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力也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检察机关今年将这个问题作为重点监督问题,但这种监督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也应该针对自侦案件的监督。
“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侦查机关首先要做到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的场所对嫌疑人进行询问。现实当中很多刑讯的发生都不是在看守所内发生的,而是在公安机关自己认为适合讯问的地点场所发生的,这些不合法的地点造就了刑讯逼供的便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刘根菊认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是避免刑讯逼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于这一原则,国际公约中已有相关规定,中国法律中虽然规定言词证据的非法排除,但由于取证和查实的困难,使其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在这点上应该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
“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遭受侵犯后应该有相应的控告、申诉制度的保障。”陈光中说,虽然现在法律有律师帮助控告申诉规定,但现实中由于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艰难而流于形式,控告也应该有权向看守所提出,而看守所必须将这种申诉和控告转交法律监督机关而非侦查机关。此次试验的目的,外界普遍认为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关,陈光中估计,实现录音、录像进入规定的阻力相对较小,对于“律师在场权”,阻力主要来自侦查部门,侦查部门担心律师在场容易造成嫌疑人的顽抗而对此项建议存在较大顾虑。
一位身为大学教授的兼职律师对律师在场权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现实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存在较大难度与风险,刑事诉讼法第306条随时可能将辩护律师转为阶下囚,而代理刑事案件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的极大困难又为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设置了一道障碍。相对于民事、经济案件,刑事案件手续烦琐,要求苛刻,面对这种执法环境,现在又新增了“律师在场”的工作,从实务上是否真能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给嫌疑人客观上带来实惠的利益,未可乐观。 来源: 《瞭望东方周刊》 2005-05-26 15:17 编辑: 冬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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