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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法院有没有“司法能力”

日期:2005-7-26 13:03:28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高一飞



                                   高一飞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要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增强人民法院司
法能力。”,具体来说,“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6种能力,即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的能力,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
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能力,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看了河北省三河市法院的“怪事连连”以后,我们不禁要问:它是不是具备作为人民法
院应当有的司法能力?

首先看 “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2005年1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三河市法院移交的一个上诉案件的一审案卷后,
却发现上诉状上具名为“王宝财”,而判决书上写的却是“王宝才”。为此,三河法院
要求当事人按他们错误的判决书将错就错改名,“递交补正书,将‘王宝财’写成‘王
宝才’。逾期则视为不上诉。”。
  
不错,在案件审理中因为记录的失误,记错了名字,只要不影响对于身份的认定,一
般不影响案件的裁判。但是起诉书、裁决文书、上诉书等牵涉到实体权利的处分与确认
的重要文件不容在当事人名字上出错。可三河县法院为维护自己一审裁判的绝对正确,
知错不改。反而要当事人限期改变公安机关确认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否则剥夺其上诉
权。这种做法,违背程序,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还要强词夺理,怎么可能是正确适用法
律?

然后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1998年至今,在三河市法院,收诉讼费打白条,收取送卷费、印卷费、交通费等情况经
常出现。开具的诉讼费白条中,有的是白纸,有的是格纸,有的是一面已经用过的废纸
,其花样之多令人瞠目。而记者采访到的多名诉讼当事人则表示他们曾多次跟法院要过
正规票据,却没有任何结果。

诉讼费应当上缴国库,并非法院的私产,在三河法院,居然也可以打白条。这背后是否
有个人贪污或者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问题,我们期待已经介入调查的廊坊市纪检委的调
查结果。收取“送卷费”或“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连白条都不打,则明显是违规收
费;当事人李玉珍提出的一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和莫名其妙的“印卷费”也
交了,可7年过去了无人理会,明显是拖延案件。这些做法,是滥用公权,掠夺百姓;
怠于职守,冷漠民众。其做法是恰恰在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看“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

在三河市,记者看到一份错误连篇的民事判决书,连三河市人民法院不得不发了一个专
门用于纠正该判决书的错字的“民事裁定书”,原本仅有5页的判决书,不得不用长达
两页更正内容的裁定来更正。这份裁定中,予以更正的错处共有41处。

面对这样的事实,他们还指责指出其错别字太多的当事人说:“向媒体反映情况的这些
当事人是一伙别有用心的人,他们故意与人民法院作对”,是“小题大作”。这样的法
院,视神圣的司法裁判如儿戏,怎能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目的。

司法能力不是凭空而来的,它来源于合理的司法体制、正当的司法程序。因此,司法腐
败都有共同的规律:其背后存在着体制上的进人渠道不畅、人员素质较差、内部管理混
乱,也存在着程序上的轻视程序正义、审判缺乏监督、司法责任不严。只要查一查三河
法院,一定会有上述的问题。遗憾的是这些问题并不是某一个法院特有的,不合理的司
法体制和程序在全国并没有完全改变,它必然导致司法腐败,所以,三河法院的法官又
只不过是所有腐败法官中表现特别突出的罢了。

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事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彻底的司法改革再也不能等待了。

 


2005.7.25美国丹佛大学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
曾经担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现为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访问学者。

 


资料参见:

肖扬:  人民法院要通过先进性教育增强司法能力,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1/26/content_2511467.htm   2005 年01月26
日,来源:新华网。

本报记者 马竞 法制早报记者 高宏然:河北省三河市法院怪事连连 ,法制日报

2005年7月25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7/25/content_1722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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