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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南都社论:是谁在越过专业准则?

日期:2005-9-15 13:55:32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高一飞




                              高一飞


今日《南方都市报》的社论,名为《悲情不能遮蔽真相 关怀回归专业准则》,以其惯有的幼稚的对偶句标题,还有其长期坚持的含糊不清、立场不明的忧郁体文风,在评论万众瞩目的王斌余案件。不过看了两遍后,我还是看懂了,原来它告诉我们:媒体遮蔽了案件的真相;媒体和专家的评论超过了职业底线,干预了独立审判。

一是媒体遮蔽真相的问题

南都认为四个月来的四次报道“放大的是王斌余案的抽象背景,比如悲惨身世、打工历程和讨薪的艰难经历;模糊的恰恰是与本案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具体要素,比如倒在王斌余刀下的到底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包工头,还是和他命运类似的农民工?导致挥刀相向手刃四人的直接动机到底是欠薪不发乃至破颜辱骂,还是另有隐情触发?此外,媒体大量呈现的王斌余和王家的愤怒控诉,几乎彻底遮蔽了被害人苏家几遭灭门的极度悲情。”

不知道“几乎彻底”是什么意思,但是各种报道还是清楚的告诉了我们:王斌余杀害的并不是包工头本人,但也并非无辜的人,而是在其讨薪时对其进行侮辱的人;欠薪不发与破颜辱骂都是导致其杀人的原因,因欠薪不发而讨薪,又因讨薪时的破颜辱骂而杀人。

在我看来,案件的真相不只是南都的评论员知道,大多数媒体、读者和评论者都是知道的,只是恶性杀人案件在全国天天发生,王斌余案之所以引人注意,当然人们关注的角度会是其农民工身分、悲惨境遇、欠薪问题,这有何不可。不是不知也,是因为舆论总是关注那些最需要关注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关注一个普通的杀人案。

正如与南都社论同一天的南都报道所说:“4个家人突然消失了,苏志刚的妻子和母亲难以承受这样的打击,但他们“ 最恨 ”的不是凶手王斌余,而是包工头陈继伟和吴新国。” 农民工和欠薪问题被更多的关注,正是王斌余案被关注的原因,这难道说是 “几乎彻底”遮蔽了真相吗?

二是所谓媒体的关怀超过了底线问题

评论说, “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还以权威的卫道士姿态说:“在一个健康社会里,作为社会的瞭望哨,媒体理应遵职业伦理提供尽量准确的基本事实;作为公众的良心,专业人士理应循专业准则发出更权威的主导声音。两者都要警惕自我身份的过度膨胀,警惕对社会问题的忘情关怀越过严格的职业准则,进而危及社会的法律底线。”

媒体评论司法,本是媒体的当然功能,但是南都象很多法官一样,对此存在严重误解。欧洲人权法院说:“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本质上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二者存在先后次序的关系,即言论自由处于优先的地位。

美国开国元老,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的汤姆斯·杰费逊有过一句颇为经典的名言:“如果由我来决定,有政府而没有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不会有任何迟疑的选择后者。”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虽然都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当两者进行平衡时,新闻自由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具体来说,媒体评论对司法的“干预”只有两方面的限制:

一是不得妨害无罪推定。《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规则》第1条规定,媒体有权“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可见各国对媒体评论的唯一限制是不能违背无罪推定,作不利于被告的审前评论,对有利被告的言论各国一般不加以限制,除非评论煽动对抗法律裁判的执行。

二是 不得对事实问题进行不当影响。我们通常所说的防止“舆论审判”是针对事实是否成立而言的,对于事实问题确实要理性,要尽量隔断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因为真相只有一个,法官不应当有自由裁量权,有就是有、无就是无、疑则从无。当然民众也有权提出质疑,只不过不是通过限制媒体报道去防止舆论审判,而是法律应当设计合理的程序防止法官受到影响,如美国的“封闭陪审团”、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审理制度。在量刑方面,法院考虑他的犯罪原因和民众评价去量刑,是一种正当的做法。各国法院的“量刑调查”制度就是考虑了 “社会评价”的结果。

南都口口声声说媒体不能干预司法,但整个文章又暗示激情杀人等从轻情节不成立,王斌余应当死,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不是很可笑吗?如果有人说迫害孙志刚的多名被告被判处死刑,是在南都等媒体渲染之下的结果,不知南都作何感想。

三是所谓法律专业人士超越职业准则

南都的评论说 “法律专业人士在媒体上公开讨论个案,倘若不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节,不遵循必须适用的法律条文,不考虑约定俗成的司法操作惯例,纯就刑法哲学理论和社会人道关怀论事,实属令人困惑的超越职业准则之举。举例言之,有专业人士认为王斌余系激情杀人或者防卫过当,就目前报道中没有争议的两点事实,即王斌余事前携带凶器前往和事后返回重新行凶这两个关键情节而言,质以国内司法界此前任一案例,恐怕上述主张都难立足。”

据我所知,众多的专业人士都是建立在“遵循必须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讨论问题的。“刑法哲学理论和社会人道关怀”,并不是不考虑约定俗成的司法操作惯例,而是考虑将其作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而南都则象很多不懂法律的普通民众一样,认为刑法哲学理论和社会人道关怀就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机器式的适用法律条文就是法治的最高境界,这正是我国法治的悲哀之一:把法官看作机器,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而法律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不是依据理论、道德、人文关怀,那又是依据什么?

评论还以权威的口吻说,“举例言之,有专业人士认为王斌余系激情杀人或者防卫过当,就目前报道中没有争议的两点事实,即王斌余这两个关键情节而言,质以国内司法界此前任一案例,恐怕上述主张都难立足。”国内对王斌余免死理由很多很多,难以一一评论,也不一定都是正确的。但认为是激情杀人的观点并不能说错误,激情有程度上的差别,南都社论似乎是把激情杀人当做失手杀人,认为“事前携带凶器前往和事后返回重新行凶”情况就不是激情杀人,这恰恰是对法律的误解。

至于另外的观点提到不具备期待可能性;有令人同情的因素,这些都当然是法官自由裁量刑罚时考虑不判王斌余死刑的酌定情节。这些观点在新京报发表以后影响很大,南都不提,却抓住那些争议较大的观点,然后说:王斌余免死没有正确的理由。这就是南都的客观吗?

其实,我们可以把争论的具体内容放在一边,无论主张王斌余免死还当杀,都是一家之言,都只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呼吁归呼吁,最后都由法官裁判来决定。问题是媒体和专家都有评论和影响司法的权利,这才是最重要的,南都却以媒体和专家意见都会被法院接受为前提,把是否有权对司法进行评论和这一评论是否正确混在一起,质疑的却主要是这种权利的适当性。这就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规则相违背。

最后,南都严厉警告我们:媒体和专家“两者都要警惕自我身份的过度膨胀,警惕对社会问题的忘情关怀越过严格的职业准则,进而危及社会的法律底线。”,这篇反对媒体和专家干预司法的社论,在模糊的表达里还是再一次告诉了我们:王斌余应当判处死刑,这是社会的法律底线;媒体和专家为什么要为其辩解,是因为“自我身份的过度膨胀”。

这就是南都社论的“结论性的概念”:只有它没有“膨胀”,它有的是权威、冷静和理性;而那些 “过度膨胀”的其他媒体和专家,有的是错误、浮燥、和忘情。




2005.9.12美国丹佛大学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曾经担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现为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访问学者。





附:

悲情不能遮蔽真相 关怀回归专业准则,作者:社论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 -南方都市报    http://star.news.sohu.com/20050912/n240370195.shtml 2005年09月12日07:10  

 




悲情不能遮蔽真相 关怀回归专业准则


宁夏农民工王斌余杀人案,本月初经新华社报道后,引发公众持续至今的强烈关注。尽管一审判决已经宣判王斌余死刑,而二审裁判尚未出笼,媒体还在跟进报道中,公共舆论中对王案的争论已呈白热化趋势,此中,尤以对一审判决的质疑,认为王斌余罪不当死的呼声最急。

  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另一方面,同是现代法治国家,如英美法系例行之陪审团制度,将普通民众的经验判断引入诉讼过程当中,其要旨无外以直接民主制约司法专横。在有民愤可作为判案酌定情节之司法传统的我国,倘若舆情鼎沸,众议汹汹,举国皆曰可杀或不可杀,要在客观效果上对司法无丝毫之影响,几属不可能。

  倘承认上述事实和逻辑,我们则不得不面对这一必然结果,即王斌余案的最终司法裁判,将和此前的刘涌案一样,无法避免以网络论坛和媒体报道为平台的公众在某种程度上的积极参与和影响。由此,我们不得不指出并正视王斌余案在事实层面和舆情反应上迥异于他案的两个问题。

  王斌余杀人案发在四个月前的 5月11日,一审判决在两个半月前的6月29日,而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却在9月4日新华社报道之后。在此前四个月时间里,王案不乏媒体报道,当地媒体就曾先后三次报道,坊间几乎是波澜不惊。这种明显滞后的舆情在新闻报道上实属少见个案,在传播规律上也不太合常理。

  细究包括新华社报道在内四个月中媒体的四次报道,标题依次为《宁夏石嘴山市发生4死 1伤重大杀人案》、《石市“5· 11”惨案带给人们的启示》、《农民工王斌余的生死挣扎》、《死囚最后愿望:关注农民工》,在依稀可见该案发生发展的基本脉络的同时,也不难发现在事实层面上令人不安的倾向,即媒体报道中逐渐前置的后续信息慢慢遮蔽了原生态的案件事实,由此呈现出来的传播效果就意味着媒体在放大一部分信息的同时,有意无意地模糊了另一部分信息。

  放大的是王斌余案的抽象背景,比如悲惨身世、打工历程和讨薪的艰难经历;模糊的恰恰是与本案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具体要素,比如倒在王斌余刀下的到底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包工头,还是和他命运类似的农民工?导致挥刀相向手刃四人的直接动机到底是欠薪不发乃至破颜辱骂,还是另有隐情触发?此外,媒体大量呈现的王斌余和王家的愤怒控诉,几乎彻底遮蔽了被害人苏家几遭灭门的极度悲情。

  倘将此事实基本脉络和 9月后其他媒体如本报昨日的跟进报道比较,不难发现,诸多问题还在慢慢浮出水面。更显奇怪的是,本应公开的本案一审判决书,却鲜见有报道引用。

  倘若上述事实层面上的真相尚未完全呈现,公众质疑尚能理解,专业人士的呼声,则更需加倍谨慎。由此引出另一个更令人不安的问题是,在所有认为王斌余罪不至死的声音中,呼声最急的竟是法律专业人士,其间有律师、法学博士,赫然还有现职法官。抛开法官干预非本人职务内的案件,已然违反法官职业准则不提,法律专业人士在媒体上公开讨论个案,倘若不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节,不遵循必须适用的法律条文,不考虑约定俗成的司法操作惯例,纯就刑法哲学理论和社会人道关怀论事,实属令人困惑的超越职业准则之举。举例言之,有专业人士认为王斌余系激情杀人或者防卫过当,就目前报道中没有争议的两点事实,即王斌余事前携带凶器前往和事后返回重新行凶这两个关键情节而言,质以国内司法界此前任一案例,恐怕上述主张都难立足。

  结论性的概念就是,在一个健康社会里,作为社会的瞭望哨,媒体理应遵职业伦理提供尽量准确的基本事实;作为公众的良心,专业人士理应循专业准则发出更权威的主导声音。两者都要警惕自我身份的过度膨胀,警惕对社会问题的忘情关怀越过严格的职业准则,进而危及社会的法律底线。在此意义上讲,对王斌余案呈现出来的上述问题,我们无论多么小心警惕,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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