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法制动态 业界动态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法律文书 律师指南 诉讼指南 执行指南
案例评析 名家讲演 仲裁实务 法学研究 经验视角 热点评论 一飞时评 涉台法律 人权关注 留言咨询
 会员:
密码:
忘记密码
2005.11.24 星期四 10:12:20
最新报道
热点关注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一飞时评
每个人都可能改写法治的历史

日期:2006-2-8 18:24:18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高一飞


 

高一飞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很多程序规则是由人名来命名的,如:1932年关于犯罪个数的布洛伯格规则(Blockburger Rule);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Gideon Rule );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 Massiah Right);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randa Rule);1967年确定搜查中的隐私权标准的凯茨规则( Katz Rule);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Terry Stop);1969年关于上诉双重危险标准的皮尔斯原理(Pearce Principle);1974年关于上诉权的布兰克来吉原理(Blackledge Principle);1978年关于证据不足之标准的伯克斯原理( Burks Principle);1980年关于构成扣押的标准的门登豪测试( Mendenhall Test);1984年关于证据排除例外的里昂规则(Leon Rule)。等等。

一部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其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对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纪念;每一起案件,都是人民正当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力的一场较量。

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最出名的莫过于吉迪恩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1961年,在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帕拿马市发生了一起改变美国被告人律师帮助权的案件,这就是吉迪恩抢劫案。1963年,最高法院终于在吉迪恩诉温赖特( 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中裁定,州法院应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吉迪恩是一个51岁的流浪汉,克拉伦斯 ·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贫穷的白人,只有高中文化水平。他在1961年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而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请不起律师,他要求法庭免费为他提供一位律师,结果遭到法官拒绝。吉迪恩只好草草查阅了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自行做无罪辩护。可是他毕竟没受过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和律师训练,结果辩护的效果不佳,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吉迪恩在佛罗里达州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他在反复阅读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有关法律和案例后,用铅笔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在申诉书中,吉迪恩声称,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而他本人却因贫困而被地方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神圣宪法权力,法庭的判决是不公正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审阅了吉迪恩的申诉书后,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吉迪恩的申诉。

最高法院在裁决书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各级法院应免费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委派辩护律师。最高法院的裁决下达后,监狱里欢声雷动。吉迪恩出狱重新受审。重审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狱中犯人仰慕的英雄。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吉迪思诉温赖特” (Gideon v. Wainwright, 1963) 案的裁决,使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适用于所有各州及联邦法院的重罪案,这一规则也被叫做“吉迪恩规则”。后来的 1972年,在对阿杰辛格诉汉姆林(Argersinger V. hamlin)一案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不仅适用于受到重罪指控的州和联邦的被告,而且适用于所有如被定罪将入狱服刑的受审判者。

现在美国律师协会(ABA)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为穷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每一个请不起律师的人只要在填写一张简单的表格,就可以无条件获得律师的帮助。

另一起为中国人所熟悉的规则是米兰达规则。现在美国人几乎像熟悉忠诚宣誓或主祷文那样熟悉米兰达规则。它的开头总是:“你有权保持沉默 ……”

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生,因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从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名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的目的是:供词。承办此案的警察事后说: “我记得我们几个人对他连续讯问,我们拼命使他供认。”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下字。法庭上,警方承认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米兰达的律师认为警察侵犯了米兰达的宪法权利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后来,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因警方违背宪法权利而推翻原审,米兰达一案在没有供词(因是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的情况下重新审理,重审仍判米兰达有罪。最高法院在推翻第一次裁决时,创立了里程碑式的米兰达规则。今天,但凡看过美国警匪片的观众都会看到警员宣读米兰达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你说的一切会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供词。你有权获得律师。如果你希望有律师,但没钱请律师,警方讯问开始前可为你找一位律师。”为了方便这一权利的告知,警察局把这段话制作成卡片,即“米兰达卡片”。

名声给米兰达带来了微薄收益。他在凤凰城大街上以一两块美元出售有他签名的印着米兰达权利的小卡片。没多久,米兰达又因违反假释规定而被送回监狱。米兰达被释放后不久,就在酒吧里与人斗殴,并最终被人用弯菜刀刺死。凶手始终没有捉拿归案,那天夜晚抓到一名帮凶,把他带往警察局前,一名凤凰城警察掏出一张宽6.35厘米、长9厘米的卡片,开始念道:“你有权保持沉默…… ”  

在2005年,中国发现和查处了多起程序违法而导致的冤案。佘祥林案和滕兴善案都是因为“妻子的死而复生”才发现的冤案。被冤的人都曾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另外,上访都被粗暴打压,在佘祥林案中,被关押过的案外人员多达7 人(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另有6 名证人),其中杨五香被迫害致死。媒体认为“冤案频频“揭底”促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因为触目惊心的冤案的出现,““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有律师在场”都很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冤案频频“揭底”促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http://zqb.cyol.com/gb/zqb/2005-12/19/content_108311.htm,2005年12月19。)

我曾经撰文希望佘祥林案件催生中国的米兰达卡片----一个人的不公平待遇,应当受到所有人的关注,它可以成为改革不合理程序和规则的导火线和契机。在这一案件发生以后,最高检察院正式启动了审讯过程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的三项试点,我们完全可以叫它“佘祥林规则”。而湖南滕兴善已经被错误地执行死刑,吸取该案的教训,我们完全可以要求“对没有DNA测试和死不见尸的案件不能处以死刑”成为一条死刑裁判的重要规则----美国《 2004年无辜者保护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我们也可以把他叫做“滕兴善规则”。通过一个个案件,对程序缺陷进行彻底反思,而新的合理规则也可因此催生。

其实,以人名作为刑事诉讼规则的名称,不光是对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被告人为自己权利而不倔斗争的纪念,更说明这个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就如沃伦大法官和伦奎斯特大法官一样,能够为委屈的公民而感动。在1967年凯茨一案中,联邦官员将窃听器置入凯茨使用的公用电话亭。由于联邦官员没有进入电话亭因此未构成身体侵入,下级法院认为警察在窃听凯茨谈话时并未构成搜查。而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修正案是 “保护人民而不是场所”,因此构成搜查。搜查的定义由此转变为“获知隐私”标准,即“公民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的行为和处所受到警察的检查”。而此案之后,凯茨的名字也就成了隐私的代名词。

是的,在刑事诉讼法治的历史上,每一个人都可能改变历史,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不合理的制度都会因一个案件而改变,这一方面需要象吉迪恩一样为权利而斗争的伟大公民----为上访而死的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就一点也不会比自学法律的吉迪恩逊色;但是,更需要的是象沃伦大法官一样富有正义感、兼备理性和良心的伟大法官或者立法者:面对每一个让你震惊的案件,能为法律的不合理而忧虑,愿意去促成不合理规则的改变和新规则的确立。

米兰达、吉迪恩、凯茨、特里······这些名字,和那些裁判这些案件的伟大法官的名字一起,开创了美国历史上一个个刑事法治里程碑。今日的中国,我担心的是面对一个个或悲壮、或凄凉、或荒唐的案件,我们习以为常、无动于衷,杜培武、佘祥林、滕兴善、聂树斌等名字很快就被人忘记,惨痛的代价却不能带来任何对不合理程序的触动。

我们需要富有正义感的法官或者立法者因为一个案件发现的问题而改革积弊。也许,是否以这些公民的名字来命名某一个刑事诉讼规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是权利的拥有者还是权力的行使者,都有机会改变法治的历史。如果一个案件能引发一场改革,那么,对那些当事人而言,无论是象米兰达一样臭名昭著,还是象吉迪恩一样赢得英名,这些名字都会让我们想起法治史上令人难忘的往事;而那些充满良知和智慧的法官、检察官和立法者的名字,将与那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规则一起名垂青史。

2005.12.18美国丹佛大学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
曾经担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现为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访问学者。

 


 

相关文章
美国被指控者律师帮助权的百年历程
将公民权利落到实处的宪法才有意义
民主社会需要更多律师的声音
司法改革:程序可以超越体制
“哲学家”何祚庥的矿难哲学代表什…
对汕尾严重违法事件的报道初现媒体…
私人科学打假与言论自由
有多少死刑犯被错杀
应当大幅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置疑我国公共卫生官员的“坦率”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电话: (020)133 3288 2183 QQ:280591283 邮箱: southlawyer@yahoo.com.cn
Copyright(c)2003--2006 www.south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