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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蔑人权的野蛮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

日期:2008-1-11 18:13:56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高一飞

 

高一飞

 

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引自《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一个人不分种族、性别、年龄、政见、社会财产、宗教等,都享有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政权的人民性和公民的权利。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而今,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普遍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成为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观和理想追求。

然而,就在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后已经三年多的中国,滥用国家权力粗暴践踏人权的罪恶暴行仍然在阳光下不断的发生。

新年伊始的元月7日,天门市城管工作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六组与村民发生冲突。该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魏文华路经事发地点时,用手机摄像,与城管人员发生纠纷,被殴打不幸身亡。公安部门连夜进行案件调查,目前,已控制的涉嫌人员竟然达到24人。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指出:“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没有想到,60年前《世界人权宣言》所描述的状况还会在中国大地不断发生。

光天化日之下,身穿国家执法人员制服,理当更多一份对自己言行的谨慎和对其他公民的敬畏,但有些执法者则相反,身穿执法人员制服,反而让他们多了一份在普通公民面前的傲慢和霸道,他们可以利用国家和人民给的权力为所欲为,滥抓滥捕、蛮不讲理,甚至于随便置人于死地。

其实,这不是偶然的事件。当今的中国,就在人权入宪的前后几年,其他严重“人权事件”我们记忆犹新,被警察打死的孙志刚、上不起大学而自杀的高中毕业生、死在井下的女矿工、被错关11年的佘祥林、被摘除子宫的智障女孩以及因揭露真相而被抓的法制日报记者,如此等等。他们人权无保障、被侵犯的事件,哪一件不是触目惊心。这一切在提醒我们,中国公民的人权面临严重的危机,基本的生存权也受到严重威胁。

而人权状况的恶化,都来源于同样的原因。人权状况的改善不能寄希望于经济发展自然实现。1789年《人权宣言》就预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之社会即无宪法。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要靠政治权利去保障;权力制衡机制,则要求政治体制的合理。因此,没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和完善的政治体制,就不会有公民其他权利的真正实现,被我们称为“首要人权”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会面临挑战。

在政治权利方面,如果我们的公民因有更加充分的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他们的人权状况就会受到及时关注,不太严重的违规执法就会因为公民的表达权的行使而被放大并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严厉的惩处,更严重的情况就不会习惯性发生;在政治体制方面,如果国家权力能受到合理的制约、任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当经过中立的司法机构的事前批准或者迅速的事后审查,城管就根本不可能被授权随意抓人或者没收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正式立法中找不到的“城管”这个执法者因违背了权力行使的普遍规律而根本就不该存在。

近年来,“城管暴行”屡屡出现:"深圳城管打城管"、“城管打落女生牙齿”、“女瓜农遭城管殴打小便失禁一人鼻骨被打骨折”、“城管执法打掉超市老板门牙”······给人的印象是城管这个特殊的群体的素质造成了一起起侵害人权的悲剧。其实,城管也是我们这个社会阶层中较下层的群体,他们制造的悲剧是体制性的悲剧,因为他们被授与的权力太多而无制约,而执法的对象则是无权无势的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这与县委书记下令抓人、政府渎职造成矿难、司法不公冤枉无辜等在原因上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公民权利无保障与权力无制衡的恶果。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在保障的措施真实、合理。联合国人权公约和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人权,要通过扩大公民政治权利和改革不合理的政治体制才能实现,只有这样,类似于“城管打死人”的种种悲剧才不会重演。

2008-1-9,重庆烈士墓。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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