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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暂行规定

日期:2005-5-25 12:35:33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涉台

                    (1986年12月9日[1986]教学字044号)

  



     为了便于普通高等学校接收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进修、插班、旁听学习者,须具有相应年级的同等学力;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无精神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二、申请时间、程序及证件

  申请进修、插班、旁听学习者,每年3月31日前直接将申请书函寄学校,并提供学历证件和健康证明。学校对申请者的证件进行审查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于4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者发出“准考证”,并通知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考试方式。

  三、考试

  申请进修者,由学校按各自有关规定进行考试。

  申请插班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插班考试。考试科目和内容由学校视申请者要求插入的系科专业和年级而定。除考试中国语文以确定能否进行正常学习外,须考试插入年级前一年的基础课和专业课。插班生只能插入二年级以上、最高学年以下各年级。

  申请旁听者,由学校考察申请人的学识程度,以确定是否具有旁听能力。

  四、录取

  高等学校可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本着与国内(内地)考生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录取。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按学校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

  被录取的华侨和港澳等地区的学生,须持有有效的原居住地的居留身份证件或者入境许可证件。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注册后,由学校或学生本人持新生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及学生证,到当地公安部门申报临时户口。

  六、教学与管理

  学校对华侨、台湾、港澳学生不另制订教学计划,原则上按照既定教学计划教学和考试。对要求增修或免修部分课程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学生在校期间,按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回原居住地探亲。往返路费自理。民航国内航段可按民航总局1980年1月29日通知购买表〈一〉优惠票。

  插班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文凭;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进修生和旁听生离校时,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证明书。

  插班生毕业后,回原居住地就业。个别要求留在国内(内地)的,由毕业生分配工作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七、收费原则

  华侨、台湾、港澳学生与国内(内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各种费用的收取标准,均按我委或学校对国内(内地)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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