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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少数人权利是高考应有之义

日期:2005-6-5 14:40:55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6月5日0:7


 
 
                           新京报社论

 

 2005年全国普通高考将于下周拉开大幕,昨日本报报道,有两名来自北京盲人学校的低视力考生,将和北京的十万余名考生一起走进考场。而允许视障考生参加高考,这在全国历史上尚属首次。为使视障考生能顺利考试,北京市考试院特意为他们制作了大字试卷,并且特别批准取消了填写机读卡的程序,允许他们在大字卷上直接作答。

 按照以往惯例,包括视障在内的残疾人所参加的,绝大多数是单招单考的“高考”。这种“高考”相对于全国普通高考,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小,但同时,可供选择的学校和专业范围也很窄。以视障考生为例,直到1997年北京中医药学院(现北京中医药大学)开办针灸推拿专科,北京视障教育领域才开始有了高等教育;而他们所能选择的高等教育专业,截至目前,也只有针灸推拿和钢琴调律两种。

 正因如此,北京盲人学校的这两名视障考生,才表示要享受与其他考生平等的权利,体验真正激烈的高考,以报考自己喜欢的专业。

 由于生理原因,残障人士一般难以从事体力劳动,靠脑力或手工艺工作,对他们来说经常是惟一的出路。

 而接受高等教育,则是他们从事较高层次工作的最佳途径。这使他们可以独立生活,不必依靠社会或福利团体的援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全国普通高考的大门,始终没有向他们完全公平地打开。而这一切的根源,正在于我们忽视了对少数人权利的应有尊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进了宪法;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更是必不可少。我们关注人权,从一定意义上说,主要是关注残障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人权保障情况;我们强调“以人为本”,这里的“人”首先包括残障人这样的弱势群体。既然如此,在残障人士的求学、就业等方面,我们就不能够再在低层次徘徊,而必须让他们“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惟其如此,我们才能构建出一个真正和谐、文明的社会。

 教育面前人人平等。因而,一个人无论身体健全还是残疾,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有平等参与、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权利。而充分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无论从哪种意义上说,都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全国普通高考作为当今中国最具特色,相对而言也最能体现公平性的竞争,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改变命运作用的考试,自当在每一个细节上,都体现出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在考试制度、招生制度等一系列工作上入手,保证每一个愿意参加高考的孩子,都能如愿以偿地走进考场。

 我们还要认识到,充分尊重少数人权利,并不仅仅只是高考的应有之义。实际上,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这样做。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常识:只有充分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多数人的权利。因为少数与多数永远只是相对而言的,在我们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没有一个人可以在所有的权利领域都赢者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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