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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与人权保护

日期:2005-6-7 19:59:44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陈有西

来源:作者授权  2005-05-31

 

                                      陈有西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在还只是一种设想和学者的研究。但从法律上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在一个文明开放的社会确实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信息革命带来的信息传播手段的发达,这个问题已经变得更具有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是指同某个自然人相关的各种方式的记录和评价。有已经公开的,有没有公开的;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有自己期望和愿意公开的,也有自己保密和不愿意公开的。有已经进入官方档案和服务机构档案的,也有尚处于个人本人持有的。

  个人信息之所以同人权能够挂上钩,是因为信息涉及到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评价。比如一个人的家庭电话,如果被公布为公用电话,就可能会不断被骚扰;一个年青女子的手机如果被恶意公开,很有可能遭到不良之徒的性骚扰;一个人的住址如果被公开,就有可能带来治安上的隐患;一个人的不良感情记录被公开,很可能对其婚恋带来麻烦;一个人的信用记录如果被误宣传,可能对其就业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这些都涉及人的生存权、人格权、劳动权、获得他人尊重的声誉权。因此,都与基本人权密切相关。

  个人信息,并不是都要保密的。有的人不但愿意,反而用各种方法扩散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一些影视明星,其艺术生命同其个人信息的扩散是成正比的。不管是良性的还是劣性的,三个月没有人炒作,这个明星也便暗淡了。所以有的明星故意制造一些绯闻让娱记去传播。一个大作家、政治家,是巴不得有人去写他的传记,挖掘他一生的所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如果他的个人信息为全球知晓,他就是一个世界性的人物。

  但大量的人士,是不愿意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公开和传播的。特别是一些丑闻和绯闻。明星找情人是浪漫,普通人找情人叫通奸。明星结十次婚是成功,普通人结十次婚是骗子和流氓。普通人希望过一种风平浪静的安宁的生活。他们对自己的若干私密空间被他人无端传播和了解,有一种厌恶、恼火和恐惧。因此,保障大多数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是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除了社会教育中的尊重他人隐私、尊重他人的自我决定权、不轻易打听和传播他人的信息等道德上的约束外,法律的约束也是非常必要的。信息社会诞生了一批靠信息挣钱和吃饭的人。有的人就采取不法手段或者不道德手段去获取他人信息。比如有的将他人求职信息拿去卖钱;有的会馆俱乐部将会员信息卖钱导致一些财富家庭资料被泄露;有的调查公司专门以偷拍他人隐私和窃听跟踪他人获取信息为经营主业,就象西方人都厌恶的“狗仔队”;有的网络销售商千方百计侵入他人邮址传播垃圾信息。这一切,都要求国家法律进行制约。

  除了散布信息,我国还有一个问题是自己不知道自己的信息。有的人一辈子得不到提拔和重用,到老了才知道自己的人事档案中被人作了不实的不良记录。自己一辈子都蒙在鼓里。人家在内部材料中把你写成了大坏蛋和罪犯,自己不知道也无从辩解。有些对敌人间谍战中的秘密手段,被用到了公民头上。由于不知道,也就无从澄清。因此,用法律规定公民自己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有权利修改和澄清,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个人不良信息受不受法律保护问题,我的意见是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界限是这个信息的保密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比如一个女性曾经失足卖淫,现在已经成家生子,难道她的不良信息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该划定个人信息保密以不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为限。对于政治家、公众人物和演艺人士,这些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应当低一些。因为他们既是一种自我需要,同时又有必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法律是有限的。在这个领域,人的互相尊重、修养、道德,有时更重要。我们不能让信息社会成为一个人人没有安全感的互相监视和仇恨的社会。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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