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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接境外电视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06-8-17 18:48:53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北京晨报

来源: 北京晨报   转自:网易2006-08-13




晨报讯(记者 赵阳) 昨天,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市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会议,部署本市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本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等各环节进行重点治理。

会议强调,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接收使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小广告”、互联网非法推销和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清理并停止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重要线索,查获非法利用手机短信、“小广告”、互联网推销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团伙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奖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电话12318;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市城管执法局举报电话9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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