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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需要约束也需要呵护!

日期:2005-6-26 15:13:40 来源:http://www.southlawyer.net 查看:[ ] 作者:郭洪平

来源:检察日报      转自:中国律师网  2005-06-23  

 
 
                                 郭洪平 
 
 
  律师这种职业,由于强调自律而约束较少,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的确发生了有违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但个别人的行为代表不了整个律师队伍。”


  律师算弱势群体吗?肯定不算。人们无论如何都不会把这些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人群与“弱势”二字连在一起。但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一位官员对记者说,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案件近几年有呈上升的趋势,律师被绑架、殴打、非法拘禁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执业时有人“战战兢兢”

  几年前,湖南省常德市律师关英男受委托担任诈骗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一天,他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前往长沙市公安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刘某。谁知,关英男刚与刘某交谈了几句,即被长沙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以其是“刘某诈骗犯罪同案犯”名义予以拘留。此事经历了长达两年的艰难申诉,在长沙市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关英男最终讨得了公道,但是,无端被拘的心灵创伤始终挥之难去。

  实际上,在全国11万名律师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并非个别。北京律师徐家力一次到外地出庭辩护时,由于受到有关人员的威胁,“甚至不敢在当地停留,连夜赶回了北京”。山西律师马海望在给一件离婚案被告作辩护时,眼球竟被原告的家人打了出来。

  6月16日,全国律协主管维权工作的副会长朱洪超接受记者采访时就直言不讳:“近几年,律师权益被侵害的案件,仅报到全国律协的就接近200件。这还不包括各省市律协的统计,如果把他们收到的情况也计算在内,那肯定是个不小的数字。”

  合法权益被侵害原因有三

  被称为“护法使者”的律师,其合法权益为何屡屡受到侵害?朱洪超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在“作祟”。

  首先,少数人对律师行业还存有偏见。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律师制度属于“移植产品”,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我国真正出现的时间相对较短,到现在也不过20年时间,有很多人对这一制度还不十分了解,甚至有的认为:“律师?不就是耍嘴皮子的吗?红的能说成白的,死的能说成活的,他们的话还有准儿?”

  其次,观念上有明显的碰撞。我国过去长期处于半封闭状态,且人治多于法治。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一切都要依法办事,而律师又讲究法律,这就必然与一些人已经形成的思维模式发生碰撞。有些机关的少数人员不把律师参与诉讼看做是维护法律公正,而是把他们看成是“找麻烦,添乱的”,以种种借口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

  再次,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律师法中规定的大多是律师的义务,有关律师的权利规定的较少。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阅卷权、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规定,也存在一些弊端。

  以平常心看律师

  不可否认,在11万人的律师队伍中,确有一些“无良律师”。行贿法官,见钱眼开,包赢官司,虚假承诺,甚至教唆他人作伪证等等。

  “但这只是少数”,安徽省华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萍接受采访时,不赞成社会上有些人把律师队伍说得“一团漆黑”。她认为,律师这种职业,由于强调自律而约束较少,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的确发生了有违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但个别人的行为代表不了整个律师队伍。”

  记者与一位在金融系统工作的朋友聊到律师话题时,他的看法是:律师中出点问题,没必要大惊小怪,也不必把它看成是多么不得了的事。“哪个行业能做到纯而又纯呢?恐怕都多多少少带点问题吧?有问题不要紧,主要是怎么解决。”

  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士则认为,有些律师也不应把受到一点委屈过于夸大,好像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律师“如何如何不公”。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哪个行业的人员没有自己的苦衷呢?要求权利,首先要尽好义务,二者是对等的。

  北京市一位李律师对记者说,法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许多事情不能指望一步到位。应该说,现在律师执业的大环境是很好的,虽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那也是局部和个别的。

  全国律协会员部主任宁弘接受采访时,不愿意对社会上如何看待律师作出过多评价,只希望人们能以“客观、公正”的心态看律师。

  宁弘说,律师在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实际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仅2003年,我国律师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900亿元人民币。三年来挽回经济损失逾5000亿元人民币。”

  “远的不说,就最近三年,全国律协先后就《行政许可法》、《物权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数十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组织律师进行论证,积极为国家立法提供参考意见,受到国家最高立法、司法等机关的高度重视。”

  尊重律师执业权利

  社会希望律师业规范,一些“触雷”律师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有的还被清出了律师队伍。这些都对促进律师诚信执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一些人也认为,在加大治理的同时,对这个还算年轻的行业,应多一些关怀呵护,少一些求全责备。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对记者说,西方国家规定了律师庭上言论自由,享受豁免,并且拥有几百年营造下来的良好执业环境。而我们国家对仅有20多年发展史的律师业,在强化规范的过程中还应多些保护。

  李大进说,《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许多普遍民众所享受不到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承担许多普遍民众所不必履行的义务。那么,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包括律师协会,在内部都应该确保律师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会受到恫吓、威胁或不适当的干涉,更不会受到起诉及行政、经济制裁等。

  朱洪超认为,应树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共同体”意识。“这三种职业只是分工不同,而其行为依据与职业目标是共同的,他们都应当依法办事,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只有这三种职业的从业人员真正确立了共同的职业意识,才有可能逐步在全社会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李萍说,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是不尊重法律,不尊重法治,就是对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所有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的不尊重。她认为改变目前律师执业的艰难处境,应从完善立法、构建制度、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多管齐下。“关键在于落实。别的先不谈,就从解决‘会见难’开始。”

  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部门和行业更加重视律师的权利。200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和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承办部门的职责,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保障和便利。

  同年3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律师在工作中遇到的会见难、调查难、阅卷难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郭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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