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律师网、京衡律师网、鲁南法网。由南方律师网编辑整理。2005-10-18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事务委员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的“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今天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隆重举行。
简洁高效的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邓甲明先生主持
苏州大学副校长殷爱荪先生代表苏州大学欢迎各位的到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先生代表全国律协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
美国律师协会会长Michael Greco先生致辞
美国律师协会亚洲行动项目主任Laura Stein Clorox女士用汉语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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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于宁会长讲话
美国律协米歇尔.格雷柯会长和陈有西副主任在研讨会上
 | 美国律协亚洲项目委员会驻华代表莫慧兰女士演讲
于宁会长会见宪法人权委员会领导成员。左起:陈有西、邓甲明、 于宁、吴革、李轩。

到会委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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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律师主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致辞,并宣读了《公益诉讼苏州宣言》:
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项目驻华代表莫慧兰女士致辞: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胡玉鸿教授致辞:
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杨海坤教授致辞:
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邵吕威先生致辞:
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主编吴晓畅女士致辞:
苏州大学殷爱荪副校长在开幕式上的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来宾,先生们女士们:
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请允许我代表苏州大学向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向百忙之中来临大学的美国专业和全国的专业表示热烈欢迎!
本次研讨会的会议主题是“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民族法制与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其中的应有之一,而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又离不开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我国当前存在大量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难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加以解决,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法学专家不断建言,修改我们的行政诉讼法,以此回应现实社会的需求,可以说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正逢其时,通过中外专家的积极研讨,相信对我们未来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会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苏州大学地处我国比较发达的苏南地区,是一所具有105年办学历史,为国家“211工程”的省属重点大学。改革开放以来,苏州大学几经变迁已发展成为一所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地位不断提升的重点综合性大学,2004年ISCI论文在全国高校排名第23位,目前有各类在校学生5万多人,研究生8000多人,各类继续教育学生2万人,全校专任教师2092人,教授351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是苏州大学的重点学院。秉承东吴法学的优良传统,得益东吴大学的老校友的捐资助学。目前学院共有一个博士点,6个硕士点,还设有比较法研究所和英美法研究机构,不断拓展对外学术交流,在加快法律研究的国际接轨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上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学校向所有关心和支持帮助苏州大学建设与发展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我们真诚欢迎各地的专家学者到我校进行交流,同时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对我校的发展给予支持与帮助。最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嘉宾在苏州生活愉快身体健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开幕式上的致辞

各位同行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到素有“东方威尼斯”之称的苏州,非常荣幸再次与美国律师协会的主席以及来自美国的同行进行交流。
有这么多的律师专家和学者来参加这样的研讨会,投身于公益诉讼和人权保障的建设事业。我们国家确立了建设法制社会的目标,我们必须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本次研讨会涉及的内容与公益诉讼、人权保障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热门话题,也是我们中国律师正在积极研究探索的领域。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我们律师事业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
当然公益法和公益诉讼这个概念来自于美国,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立法比较完备,也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拥有大量优秀的律师,在20世纪60年代经历了一些变革之后,一些律师认识到他们不满足于仅仅为富人服务,参与公益诉讼。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就是制度,因而公益诉讼推动制度是自然而然的。目前中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新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伴随着改革发生。尽管中美两国之间的法律体系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律师的社会责任,以及价值取向,在很多方面都有相当多的一致,所以通过比较、交流来借鉴他人的经验,是我们非常好的一种选择。律师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一直而来的经验在被我们运用于现实生活中。
各位朋友,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我们党提高了制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新的四化目标: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决策透明化,社会公正化。中国律师应该积极响应号召,为十一五规划的实现而努力。今天我们与美国律协和来自美国的同行共同讨论公益诉讼的问题,就是希望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推动我们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让律师在中国制度的变通过程中,在人权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各位朋友,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得益于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努力,借此机会我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感谢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亚洲项目委员会,感谢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感谢你们积极的参与。同时也借此机会感谢我们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州市律师协会及司法局给我们提供的各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也感谢会务人员的辛勤工作,同时我代表所谓法律届的同仁,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感谢各位朋友的来临,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美国律师协会会长Michael Greco在开幕式上的致辞
 感谢苏州大学,还有其他单位共同主办了这次非常重要的会议。
我们今天的观众当中有很多非常杰出的领导和专家,但是最重要的是学生。我发现这里学生不少,使我想起我自己在大学学法律的日子。我就想起来,我做律师35年了,其实我们永远都是学生,学无止境,我们作为律师我们不可能停止学习,因为我们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了,我们需要学习了解的是我们所服务对象的需求。
我今天在这里代表我们美国全国律协欢迎大家,代表我们40多万名律师向大家表示欢迎。我们美国律协的格言是维护自由、追求正义。我们是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来开展一切工作的,正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所说的那样,他说法制必须得到保护,得到推进得到弘扬,在全球各地应当如此,在我们国家也应当如此。推进法制在美国、在中国都是一个进程,需要我们竭尽全力、不遗余力地专心致志的投入。我身为主席,在我的任期内我有一个很大的倡议,我在做具体讨论的时候,详细介绍我的倡议,简单地说,我建了一个委员会,有14位律师和法官组成,还有教授,这个委员会叫“美国律师协会理想主义,振兴复兴委员会。我相信在我的国家,现在该是时候理想主义应该振兴起来,也就是我们每个人要重新认同,支持我们法律行业最崇高的一些理想,我认为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理由是为人民提供服务,为了服务于社会和老百姓,要保护人们的权利,对于有纠纷的人士,使他们健康地解决纠纷,我认为律师是社会中最关键的行业了,因为律师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
在座有很多律师和学者,我希望你们都不要忘记这一点,永远都不要忘记。下面我准备请美国律师协会亚洲行动项目的主任上台,进一步向我们的合作伙伴表示欢迎,同时也会简单讲一讲,美国律师协会亚洲行动的一些工作,最后再次欢迎大家,你们来到了我很高兴,我来到这个也很高兴,我特别希望这两天的会能富有成效。
美国律师协会亚洲行动项目主任Laura Steinz在开幕式上的致辞
 早上好,我是美国律师协会亚洲行动项目主任Laura Stein。
首先谢谢我们的合作伙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也要谢谢会议的协办方,江苏律师协会,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节目,也要感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还有苏州大学,最后要谢谢中方和美方的专家和在座各位和学生。
欢迎大家参加,希望会议成功!我们很高兴参加会议,谢谢大家,现在我用一点英文好吧!(以上是汉语演讲)
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项目委员会,非常高兴能够跟一些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在中国的一些重要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特别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合作,把这么重要的项目带到中国。我们今天讨论“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的课题,这实际上对中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话题,我们非常期待能够向你们学习,同时也能够反过来改进我们在美国在这方面的体制和做法,非常希望能够在这次会议上相互之间有着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谢谢。
(以下讲话内容摘要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而来,未经严格校对,也未经发言者审核,难免存在疏漏,仅供参考。)
第一单元:公益诉讼与人权保障
上半场研讨活动由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项目驻华代表莫慧兰女士主持:
Michael Greco(美国律师协会会长)演讲,题目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展望》:
(演讲内容概览: 这节的主题是“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这些主题实际上不仅是在中国非常重要而且在美国也是同样重要。在美国我们面对很多自由和公正的挑战,作为一个律师我们实际上要做到我们的独立性,同时我们必须要有一个独立司法的机构,能够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
实际上,我出生在欧洲的意大利,我的父亲是美国人,我的母亲是意大利人,我是在二战期间出生的。我出生在美国以外,第一位有幸担任律协会长的人,这是极大的荣幸,我正是要通过美国的宪法对于自由的保障,才有可能使我担任律协的会长。美国律协有47万多名律师组成,但是哪怕是在美国我们实际上也是在不断抗战,不断争取我们美国的社会成为真正法制的社会。
当我还是一个小男孩的时候,刚从法学院毕业的时候,我加入了马塞州的波士顿的一个事务所,可以说我是非常幸运的,这个事务所理解律师的重要性,他们遵循律师更好地为公众为社区服务的精神。这个律师事务所在我加入了两年之后给了我一个案子做,我们有七位律师做这个案子,我们都是免费做这个案子,可以说这时候我们就开始做公益诉讼。当时是由几千名在马塞州的一些残疾的青少年,他们在一些专门收容残疾青少年的机构里面,当我第一次看到那些收容机构的时候,我的心里就流下了眼泪,在那里收容机构的条件非常恶劣,他们是远离了父母或者没有父母,由于他们身有残疾所以他们的生存条件是非常糟糕,后来我们马萨诸塞州从法院那里得到了指令,要求马萨诸塞州的政府提供百万的资金去改善一些残疾青少年收容机构的状况,在我的记忆中这就是我们公益诉讼的很好例子。
就是说我们是做什么样案子的,但是我们都可以来为这些公众的利益奋斗。作为律师来说,我们必须要能够承担更多的责任,不仅是要让富人享受到司法程序的解决,而且也要让那些没钱的穷人同样得到法律的保障。后来我们设立了美国律协理想主义委员会,我觉得建立这个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美国的律师哪怕他们是有着理想主义的热情,他们在上法学院的时候,是满怀热情和希望改变社会,希望帮助别人,但是当这些年轻人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之后,首先我们面临一个非常沉重的财务负担,他们一开始在法学院就已经是负债才能够上学的,因此首先把学习时候的债务先还清,也许他们不得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能够得到高酬高薪,而不是直接做公益诉讼,不可能一开始做一些免费诉讼的工作。因此一个年轻的律师从法学院毕业之后不得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可能必须要花2200小时-2400小时的时间为客户服务,他也许不得不牺牲自己的时间,跟家庭共度的时间,也不可能更好地追求公众的利益。
有两位杰出的人士曾经跟我谈过,一位是LS,他一直非常希望追求公益,还有一位S先生,他实际上是J特别律师。当我们年轻的肯尼迪是我们的总统,正是由于他的领导为公众服务就成为年轻人上大学、上法学院的主要的驱动力,也就是在肯尼迪总统的领导下,我们有了年轻人的这么一个和平团队的组织。我就请了这样知名的人士,请他担任我们复兴委员会共同的主席。他说我们在60年代,建立我们和平团队的时候也是有着同样的理想。我们作为律师,我们必须要了解我们为人民服务,特别是让那些自己无力保护自己的人工作。
在耶稣诞生一千多年以前汉莫拉比的法典是第一部法典,法律的目的就是使那些无权的人得到保护,使他们免遭有权有势的人的侵犯,这些同样是今天法律的目的,而且也是我们律师的作用。我希望理想主义复兴委员会能够使美国在更加进一步加强对于公益诉讼的工作,能够更好为广大人民利益的服务。我希望各位学生和在座的嘉宾和朋友们,我们作为律师,我们一直承担这么一个基本的职责,如果说我们不能够保护人民的权利,还有什么其他人能保护他们呢。
接下来我们谈一下另外一个话题,就是独立司法。我们是由宪法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在18世纪末的时候,政府形成了三权分立,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在我们的机制下,司法机制是独立的,也就是说,司法机制就是能够不受其他的两个部门,不受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干扰来坚持司法,坚持追求正义,但是在美国也遇到了很多的挑战,比如说在美国的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也就是国会,他们在攻击我们司法的独立性,他们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觉得他们的这种行动,他们的这种想法对于自由绝对是有害的,因为在美国司法的独立是能够保证人民得到保护,不受其他人的侵犯,而且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制也能够保护人民得到宪法权利的保护,不受到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构的侵犯,我觉得这就是我们美国的立国之本。
我们现在还必须要能够更好地教育美国人,我在两个月前,作为会长的时候,我请大家做一个调查,后来的结果我觉得非常不妙,其中调查结果表明了接受调查的美国人有44%不知道美国是三权分立,他们不知道司法的作用是什么,他们也不知道独立司法的重要性。所谓的三权分立到底是什么意思,其中一半的人也不明白,我上个星期在伦敦参加了一个法律会议的开幕式,这是他们在伦敦几个世纪古老的一个传统,我跟英国的律协的代表进行了沟通,我从他们那些了解到,实际上英国人对他们政府的运作机制也是缺乏了解,因此我制定我们律协还要成立一个公民教育委员会。S他原先是我们的一个法官,他要退休了,另外还有一位是我大学的同学,在40年前是我的同学,后来做过参议员,他们的职责就是更好教育美国的年轻人和成年人,告诉他们美国的政府是怎么样运作的。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说他们不了解他们的政府,如果不知道,根据美国的宪法他们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权利,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更好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他们不知道他们的权利,也许其他人会剥夺他们的权利,所以公民教育委员会也非常重要,最后一点我还任命了一个工作组,就是美国律协“获取正义工作组”,就是希望给一些穷困的人一些法律援助,是在民事方面,在民事方面有一些穷人,他们面临重重的困难,可能医疗健康方面,或者说住房方面的权利没有被得到保护,这个是由纳税人来付钱的。我们在美国有几千名的律师,他们都是做一些免费的诉讼工作,为公众服务,尽管在美国有一些律师的资源,但是仍然在美国大约每年有70-80%的穷人打官司的要求不能够得到满足,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那些自己不能够保护自己的人,他们可能是最为艰难的一群人,我们的工作组主要做两项工作,第一个能够把更好的司法服务提供给这些穷人,另外还有第二点也是引起了极大争论的一点,在美国在民事方面如果有一些民事问题的话,律师是没有权利的,但是在刑事上面,我们律师是有权利的。根据美国的宪法在1962年的时候,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如果说美国人他没有钱请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就可以请州来免费指定一个律师。在美国我们现在必须要能够找到一个在民事方面也能够让律师去更好免费为穷人服务的机制,就像是在1962年所成立的刑事的解决方案一样。哪怕一个人是很穷,他可能有很多个法律的需求,其中有三个最基本的方面,一个就是家庭的完整性,一个年轻的母亲或者父亲,如果说州政府或者其他的机构要把他们的骨肉分离这个就应该得到保护,或者有人太穷了,他被迫要从住房中搬出去,律师就可以帮助他。
在美国有很多要得到健康和医疗的保护,如果说没有律师能够去帮助这些穷人去克服非常复杂的体制,这些医疗很难为穷人所享受,在一个月之前有人说,谈到家庭的完整、住房和医疗方面的需求,是完全有道理的,他自己有一个孩子在美国,有专门的医疗的保障体制,他说他的母亲得到一整套的资料来说明她有什么样的权利,叫我来看一看,他说这个材料非常复杂他的母亲根本就看不懂,所以我们在法律方面要克服非常复杂的问题,要能够得帮助那些很难理解复杂程度的人得到帮助,他们同样也应该享受到司法救济,可是他们就看不明白,在美国应该说,有着保证每个人同样权利的原则,我们从来都不会忘记这条原则,美国的律师都知道,如果说我们不能够保护人民免受暴力的侵袭,不能够保护人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包括也要保护这些人免受行政部门对他们侵权的行为。律师也应该是可以去完成更多免费的工作,在社区、在学校、在规划划片的工作里面,律师得都应该发挥作用。
最后我想提一点,美国现在有一种态度,有一种倾向,我觉得是非常有害的,就是有一些政府选出来的官员,他们不尊重我们政府的机制,他们对于独立的司法性没有表示出足够的尊重性,我们在美国是有一个独立的法律机制,美国律师协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我们支持我们的政府,要保护美国免遭恐怖主义的袭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们也是非常关注美国政府的一些行为,我们必须保证所有的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都能够享受到合适适当的程序的对待,哪怕是在紧急状态下,哪怕是在恐怖主义的情况下,也同样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哪怕是在关塔那摩的监狱,要么是判他们的罪,要么要用公正的程序对待他们,同时对于中国的律师或其他国家的律师表示尊重,我当时引用了英国诗人的话,他是在17世纪写了一首诗,“没有一个人是一座孤岛”请你们在有时间的时候读一读这首诗。这首诗又接着写道“每一个人的死亡,实际上也是会影响到我,因为我是人类的一部分”,我作为一个律师不仅把自己看成美国的律师,也是看成全世界的律师,中国的律师也是我的同事,捷克的律师也是我的同事,任何一个国家的律师也是我的同事,对任何国家所存在司法流程的伤害,实际上是对我的伤害,我很高兴到这里来跟大家讨论,我们实际上是一体的,美国律师协会期待能够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更多的合作。 )
杨海坤(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演讲,题目是《公益诉讼基本论及其制度建构》:

(内容简介:今天中美律师协会和苏州大学等单位在这里举行“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一批关心公益事业、关心公益诉讼的律师聚集在一起讨论这个热门话题很有意义,刚才美国律师协会会长很热情洋溢的讲话,特别是“以人为本、关心穷人”的论坛,我从理论上谈一点认识。我想简单谈五个问题。
第一个什么是公益诉讼,学者们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论述很多,我想公益诉讼是区别于私益诉讼,为了捍卫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向司法审判机关提起的诉讼,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私有利益的诉讼。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凡是市民都可以提起,这是一个很古老的概念,现在我们来看公益诉讼,我们认为应该下这样的定义,可能不一定妥当,是指对有关民主主体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的诉讼。我们中国的案例,往往个人也是受害者之一,向国家提起普遍性政策问题提起诉讼,所以里面有个人利益的问题,但有公共利益的问题,但我认为只要他的主要目的和效果有主观目的的,也应该归纳到这个范畴。现在的公益诉讼广义上来讲,应该包括民事的公益诉讼、行政的公益诉讼和宪法的公益诉讼当然,当然这个问题有争论,实际上我们中国最广泛的还是对行政机关目前作为与不作为所引起的公益诉讼比较多,所以有的学者也提出,中国将来是不是会走一条从行政诉讼走向公益诉讼,甚至走向宪法诉讼的道路,这是一种理论的猜测。
第二为什么要有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能够形成、存在和发展,是有条件的,有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社会发展,人际关系的紧密,公益损害事件的存在,这是我们公益诉讼存在的前提,老死不相往来的自然经济状态下,社会处于封闭状态,刚才美国律师协会会长讲人不是一个孤岛,在这样的情况当然不可能有公益诉讼,由于近代生产力的发展,个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公益观念也增强,在这样的情况下使人民惊醒,必须要有公益诉讼,一般人认为现代的公益诉讼是20世纪兴起的,设立了众多的法律机构,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女性的利益,为了有色人种的利益,为了穷人的利益等等展开了公益诉讼,由此形成的诉讼概称为公益诉讼。
第二,民主体制的形成,广大民众对公益利益的法律意识的增强,是形成公益诉讼的必要基础。如果每个人都缺少公民的意识,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如果这样的心理状态当然不可能有公益诉讼,只有每个人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才有可能形成公益诉讼,无论在国内国外作为关心民间疾苦的法律工作者,往往都是公益诉讼的先行者。这两天会议中可能会介绍,他们展开公益诉讼法的经验和体验。
第三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特别是和谐社会中,司法权威的形成是公益诉讼形成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严重分裂的社会,是不可能形成公益诉讼,同样在一个表面稳定但上下等级森严,缺少民主的社会也不可能有公益诉讼。现代的和谐社会的内涵和本质就是法制社会,解决公共利益和私人之间的矛盾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这是我讲要有公益诉讼。
第三个问题,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的价值,可能讲得比较抽象,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个目标的提出充满了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智慧和勇气。为我们中国的政府经济带来变化,要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必须要用法律手段排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如果在一个社会中间,公益诉讼长期处于救济无人的话,构建和谐社会必将是一个神话。他可以有效保障我们公民的民事权利,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权威,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利和实现宪政,公益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他对于拓展公民权利保护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具有特殊意义。
第四关于中国公益诉讼构建的简单设想,中国应该在借鉴国外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中国公益诉讼的制度,英美法学和大陆法学都有自己的特点,另外重要的是,作为发展国家的印度公益诉讼的发展非常快,他们的成功经验以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我国的宪法已经有了有利于这个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建立公益诉讼的基础是有的,但是目前还缺少有关这一制度的直接依据,特别是宪法诉讼制度,我认为要走的路还很长,前两年几个博士为了对生殖案件,对我们国务院法规的规定提出了质疑,虽然这不是典型的公益诉讼,但是可以认为是一种萌芽和雏形。
第二我们应该创造条件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有自主创新意义的保障法。这是我的设想具体内容现在不可能讲,我的论文可以看看。
第三修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国的一些专家学者,他们提高了一些意见稿,都有一些相关内容,我国的律师也掌握了这一方面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可以把他们的经验教训作为修改的基础。
最后一个问题,建设公益诉讼制度在我们中国任重而道远,刚才Michael Greco会长讲了法制是一个很长的进程,建立公益诉讼绝非一朝一夕容易的事情,一个是知难一个是行难。比如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到底是检察机关还是公民还是社会团体还是都可以,与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特别是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间他是一个抗诉的机关。制度构建方面还要讨论,第二关于制定公益诉讼保障法这是一个设想,但是具体制定还存在很多问题,他实体的规定和程序方面有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要作一些过细的分析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一种公益诉讼自身的完善,也能达到公益诉讼和诉讼法之间关系的和谐。第三公益诉讼建立还涉及到很多除了内部构建的问题还有外部环境的问题,公益诉讼外部的环境设计到外部的制度和文化氛围等等,比如我们公民的知情权就是建设公益诉讼的前提,如果公民不能自由通畅地获得信息,如何才能萌生公益诉讼的念头,所以公益诉讼如果没有知情权的保障那就无从谈起。我们建设许多方方面面的制度,因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向全新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律新人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息息相关,我们国家经过坎坷不平的道路,因此需要立法部门学者,律师政府工作人员公民都方方面面的配合,我相信通过这次研讨会我们一定会有更多的共识,在不远的将来一个适应国际潮流适合中国制度的公益诉讼制度,一定能够建立起来。 )
Dan Guttman (美国富尔布赖特学者)对演讲进行点评:

(内容简介:我要谈一下公共利益还有公益法,跟杨老师一样讨论一下。主席谈到了我们美国的理想主义,还有我们的缺点,在世界上,你们在苏州、在北京、在伦敦、在纽约开会,你们用同一个词,就是公益法、公益诉讼这些词,他们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呢。这些词是有不同的意思,特别是对美国和中国非常重要,美国是一个很实际的国家,法律的生命不是在于逻辑,而是500年所做的实际经验,不管黑猫白猫只要抓到老鼠就是好猫,什么是公益诉讼,我来到中国觉得很有意思的一点,公益法通常都是私人他们为公益作一些事情。
Michael Greco他原来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可以赚很多钱,年轻的一些律师他们可以不赚钱做一些免费的法律服务,他不是政府的律师,他是私人的律师。有人会说,公众代表的就是政府为什么私人会去做这些事,到底怎么知道谁是公益的律师,这些问得很好,在华盛顿很多人说我是一个公益律师,有些人说你不是,你是一个替你自己替你朋友做事的律师。这个问题有两个答案,如果你的宪法有200年之久,有多年的累计,所以你不担心这些问题,另外一个回答我到中国才懂得的,Michael Greco会长说我们还是有这些疑问和问题,我们可以向中国学习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先弄清楚公益法到底是什么。第二个有些东西在美国传统很有用的东西,在美国公益法并不就是一大堆东西,他有很多可以借鉴的样板,我们应该看两种东西,就是一个人说他是公益律师,到底他要做什么,他用什么工具来争取公益,我作为一个公益律师,Michael Greco会长也是从美国经验里面汲取教训,人们做些什么事,有四五个人帮助穷人和老百姓,那些没钱雇律师的人我们去帮助他们,还有我们帮助少数群体,促进有色人种的协会,就是帮助非洲裔的美国人,不是法院真的会去帮忙,而是今天做了这个有名的教育部的诉讼案50年之后,要帮助公众部门解决一些以前没有人关心的问题,比如环境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美国大量的环保法就是由一个私人律师把大量的问题反映给法院才得到伸张,还有一个是腐败,大家可能知道市场化也会有腐败,最后一个的话,帮助那些不太受欢迎人的,代表他们打官司,他们不受欢迎有许多原因,一个是他们可能是坏人,犯罪分子可能不受欢迎,但是律师还是要代表犯罪分子打官司,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恰恰他是一个英雄,他是很多要说的话,但是很多有权利和地位的人,他们不希望这些话讲出去,这些都是要得到公益律师的服务。需要什么工具,首先美国律师要问第一个问题,我怎么赚钱,有很用的工具和传统,在波士顿我们的会长,有一个有名的律师他赚了很多钱,他说我放下不赚,我做公益律师,你可以搞一个组织,是一个消费者利益的团体。第三你可以用一个人的力量,有人找你说有小麻烦,你是律师我必须得帮忙。
所以有不同的途径获得资金,在这方面有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我们美国是依赖于法院的,有集体诉讼。Michael Greco会长说,他年轻的时候,让一个法官改变政府所提供的一些方式。公益法对于我来讲最重要的一点,我可以通过法院把事情的事实搞清楚,我可以说的是一个有权有势的人,但是法官还是要让他们把这些情况说出来。在中国可以有民工,政府可能不愿意给民工说法,但是到了法院必须就得说话,我觉得法院并不是唯一的工具,这可能跟中国不太一样,当事人找我,我可能会说这个案子不应该打到法院,你可以找报纸和媒体曝光,也许你可以通过别的途径解决,你要了解法院可以做什么,还有其他途径等等。
美国很多我的学生都说,美国很棒很好,十全十美这个都是假的,当然会长说了,我们有很好的传统,但是还有很大的麻烦,用会长的话说,我们现在有人由于贫困和种族歧视受到关押和歧视,比如控制大公司,很大的权利怎么控制。今天市场很重要,成功的公益律师他可能是最有钱的,他可能就靠告大公司来赚钱,有些人说这些人不能作为公益律师,因为他赚的钱太多,所以还是有一些很基本的问题,我来到中国的原因是因为我觉得我们有很好的传统,但是我们没有能找到所有的答案,我想中国是世界上最振奋人心的地方,原因你们都知道,你们都有很大的麻烦,同时你们也要解决民工、腐败环境等问题,你们也在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我的理解“和谐社会”的核心就在于此,在美国我们有一些工具,但这些工具是来自于不同的传统,我来到中国是为了要了解你们打算怎么去做,我想这个会有助于使我们更好理解我们自己体系当中所碰到的一些麻烦。)
周伟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现场点评:

(内容简介:刚才主席先生谈到了他自己作为一个律师对这个职业的自豪感,特别谈到了我们国内的律师届共同关心的问题,我们这个职业共同体的伦理道德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社会责任感的问题,应当这样讲,在美国也有很多需要获得法律帮助的人,我想在中国需要获得法律帮助的人更多,这不仅是我自己所关注的刑事司法领域,刚才Dan Guttman先生也谈到了我们有劳工问题,我们有种种其他的社会问题,这些人也需要社会的帮助,在我们国家这方面做的恰恰不够,一方面我们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另外一方面我们的律师更多地关注商业行为,更多地是怎么去赚更多的钱,而不是考虑到大家的责任,我想从这一点考虑实际上我们提到了一个问题,就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或者我们在培养学生的时候,是不是把职业道德或者把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作为重要的环节加以强调,恩格斯提到过无产阶级关注的是不仅是本阶级的人权,而是所有阶级的人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
另外杨海坤老师刚才从理论上分析了公益诉讼,并且提到了一些建议,比如修改宪法,也提到了公益保护法,我个人认为这都是非常有真知灼见的建设性意见,我们必须考虑到,修改宪法在我们国家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制定公益保护法这样一个法律可能也会碰到制度性的困难,主要基于这样的考虑,大家知道这些年我们所关注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与我们在座各位有关的司法改革,实际上应该说有了不少小动作,但是缺少大动作,也就是说关键性的大动作我们没有看到,我们希望这次五中全会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决定,因为司法体制改革我们看到各地都在搞一些小动作,结果都是可以看得见或者说有成效的东西,但是涉及到基本制度的问题,司法的独立研究和实施上的问题,这个就碰到比较大的困难,我们知道在美国搞公益诉讼之所以做得比较好,刚才Michael Greco也说了他们也有很大的麻烦,当然这个和他们的司法独立有一定关系的,我们不能说司法独立就一定是最好的制度,但就眼前看,放眼国际社会还找不到比这个制度更好,能够对保障人权和社会正义制度更好的制度,有人说,现在中国的法官这么腐败,怎么能搞独立呢,我给他们一个直观的反驳,我说:“就我的现有知识和所及的范围,凡是司法独立的地方,司法基本都不腐败,凡是司法腐败的地方,基本都不独立”。我们想我们进步到今天我们不需要再去研究改革开放之前那个僵化的制度,因为那不是我们发展的方面,我们想要人权方面有大的进步的话,实际上保证公益诉讼保证其他制度性的发展,将会使我们面临的大麻烦,像Dan Guttman所说的那样。 )
10分钟茶歇之后,由法制日报副总编伍彪先生主持的第一单元下半场研讨开始: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演讲的主题是《公益诉讼的宪法基础》:
(内容摘录: 第一个方面就是宪法的性质,从宪法的性质来看宪法与公益诉讼的关系,宪法可以说他是与其他的法律有一个不同,我们知道一般的法律他是规定社会某一个方面的问题,解决某一类人群的、特定的利益问题,宪法是不一样的,宪法他才是为着公共的利益,为着最大的、最多人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可以说宪法是最大的公益法,是真正的人民的法律,是民由、民制、民享的一部法律,就是由人民来制定,只有人民才是宪法的制定者,宪法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人民通过宪法来管理社会,管理国家是民制的法律也是一部民享的法律,人民从宪法得到了于生具来的基本的人权基本权利,这从这么一个角度说,我觉得宪法不是为人和一部分人制定的法律,而是为着全体人民,他不是为了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一个国家发展当中遇到的全部的问题,它既照顾到眼前的利益、局部的利益也照顾到长远全体的利益,宪法体现的利益就是一个社会最大的公益,宪法是一个社会最大的公约束,当一个社会的问题不能通过宪法来解决的话这个社会失去了最大的功能,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是这个国家和社会团结的基础,是社会成员共同认同的底线。
宪法是关于人权的法律,侵犯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也可以侵犯了我们的公益,宪法捍卫基本人权就是捍卫社会最大的共同利益,在这里我特别想提出我们要非常重视对一些小人物的权利保护,我们经常讲,好像对于一些比较重大的像一些明星他的肖像权被侵犯了,我们很重视,这当然应该重视,但是我们对那些名不经传的一些人,他们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我们的忽视也是对我们所有人基本权利的忽视。以前我们的警察有一种权利,就是在大街上可以随便抓流浪的乞讨人群,这些人是小人物,侵犯了这些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对宪法确立的基本的权利观,基本制度的一种藐视和侵犯,所以觉得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说,宪法是最大的公益法。
第二点,宪法确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确定是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的基本的游戏规定,一旦这些制度和规则被一个一个小的侵权事件所破坏了,实际上就是破坏了我们共同的诺亚方舟,我们共同的社会基础,对于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来说,没有什么比破坏宪法确立的制度和体制规定更严重的侵权,所以捍卫宪法确立的制度就是捍卫我们最大的公共利益,也就是捍卫我们社会的底线,我们生活的共同的基础,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想谈一谈我们的宪法为公益诉讼提供了哪些依据,为我们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哪些根据,首先我想引述一些宪法的规定来说明中国宪法是保障公益诉讼的开展的。首先宪法的序言很明确地规定,“本宪法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益,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赋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就提供了一个基础,提供了一种宪法上的可能性,每一个公民对待这些侵犯公共利益的这些事情,我们都有一种职责去捍卫宪法的尊严。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各种途径和方式就意味着诉讼的方式,来捍卫我们宪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人权。宪法第五条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同样有这么一个含义,还有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的行为有提出控告和诉讼的权利,对造成的损失要提供赔偿。这也是为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宪法的依据。还有第五十一条,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如果你这个社会组织一个公民,当然这个公民也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你的行为侵犯了社会、集体的利益,也是宪法规定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就需要有人提起这样的诉讼。
这是中国宪法里头尽管没有像西方宪法有些规定,公民有接触司法的权利,但是中国宪法有一条规定,134条他规定了,各民族人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个条款一般人理解,他是解决诉讼语言的问题,用什么语言打官司,实际上他的背后暗含着公民有诉讼的权利。所以我觉得用这个诉讼,包括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我觉得也应该包括公益诉讼。这是我们宪法的一些具体的规定。
第二点关于公益诉讼的宪法基础和依据,我想谈的是一个中国宪法条款明确的规定,但是是中国宪法所体现的基本的政治、法律的哲学观,基本的人权观,从这个角度来论证,公益诉讼的宪法基础。我们知道中国的人权观跟西方的人权观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我们强调集体人权,西方的人权观强调的是个人的人权,也可以说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更加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你强调集体的人权、社会的利益,这是我们宪法所体现的一种法律哲学,我刚才已经演述了我们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权利,在中国可以说在校学生,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我们从来都是把集体的利益放在个人的利益之前,我觉得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应该有人站出来捍卫公共利益,这是我们宪法原则所要求的。但是我们目前这个制度上,就有这么一点缺陷,这是在个人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这个制度我们很健全了,有一套非常行之有效的机制,没有一个很好的公益诉讼制度保护他,我觉得是我们目前一个缺陷。
第三个问题,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实施在很多场合是需要借助与公益的诉讼,尤其是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都是有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方面他是具体的,比方说宪法规定我有言论自由,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从这条规定当中,得到实实在在讲话的权利,同时宪法规定的权利,他又是抽象的,即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他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人,即是私权又是公权,比方说对公民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的侵犯,他即侵犯了具体个人的权利,实际上也是对国家教育制度的挑战,从而间接地侵犯到了其他人受教育的权利,要切实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就要发展公益诉讼的制度。实际上许多宪法诉讼,我们认真地观察、研究的话,他也是公益诉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中国的宪法审查的程序跟美国的制度有一个巨大的不同,就是我们立法法第90条规定的,每一部宪法和条款违反了宪法可以提出宪法的审查,你自己有关的人士,必须是由厉害关系人提出打官司,通过打官司来告他有违宪行为,我们公益律师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想方设法制造一些案件,这样有一个案件的出现,才好提起宪法诉讼,我们的宪法审查程序,根本第90条规定,我们中国的任何公民都可以提,没有立法也可以。就像我们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我们五位年轻的法学家,实际上跟孙志刚没有任何的厉害关系,也可以说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人,那件事情在广东发生,他们在北京,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不可能由他们来提出宪法审查的,但是在我们国家,根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也可以提出。说明这个问题,宪法诉讼他实际上是一种公益诉讼,没有厉害关系我也可以提出诉讼,他不仅损害了厉害当事人的权利,他侵害了我们所有人的权利,这就表现出现法审查诉讼的公益性。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反过来讲,大部分也可以说很多公益诉讼也都是与宪法有关联的,比方说环境的保护问题,我们宪法他不仅说环境的破坏侵犯到了我们具体个人的权利,而且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要保护环境,要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这是跟宪法有关系的。而且现在很多涉及到歧视的,歧视某一部分公民,歧视某一类人的公益诉讼那直接就是一个宪法诉讼,宪法第33条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平等权被侵犯,很多时候是涉及到不特定人的,多数人的,这是公益的诉讼,同时也是宪法诉讼。还有消费者的保护,这也有一些宪法的特质。
第四个问题,公益诉讼应该植根于,也就是说建立于宪法之上,在宪法的指导下开展诉讼,不能离开宪法搞诉讼,不能离开宪法搞司法。公益诉讼刚才我们前面的发言人也谈到,公益诉讼实际上就是要求一个社会的成员,要求我们的律师要有公德心,要有社会的责任感,我觉得我们宪法也有这种要求。刚才我已经提到了我们传统上中国的人权观,中国的政治法律哲学是重视集体人权忽视个体的人权,这也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舆论,但是随着这些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去年私有财产的入宪,唤醒了公民的私权的意识。我经常听到有人说,在法院诉讼当中,如果一方是集体国家的企业,一方是个人的企业,法律的天平很多时候是往私权方面倾斜,这边是公共的利益,那边是个人的利益,很多时候法官是保护个人的利益,私权保护个人权利的意识,这些年在我们国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保护公权,保护公共利益同样也非常重要,这些年有一些被忽视的倾向。比方说大量的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的流失,这侵犯到谁的利益,不是哪个特定的人的利益,我们不要觉得国有企业跟我们没有关系,实际上每一个国有企业都是13亿人民共同拥有的财产,我们现在保护私权的利益非常强,保护公权的意识非常单薄,宪法12条规定的保护公共权益不可侵犯。我们不爱以为他是一个纸面的规定,他实际上为这个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进行社会主义公德的普及,国家在这些领域要是保护公共财产,尊重社会公德,应该我们这些年开始重视对私权的保护,忽略了这些,这也是我们的宪法,尤其是我们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我们更加强调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一点我们感觉到有一些讽刺,好像这些年风水转到了另外一边。 刚才的杨海坤教授已经提到了,人权既包括个体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我们在强调个体人权的同时,也要注意对集体人权的保护。
最后想谈一点为了促进公益诉讼的发展,在宪法方面我们需要做哪些事情,刚才有人提到,比如说我们要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要培养律师的职业道德,提高社会的责任意识,我想从宪法的角度谈,我们需要完善我们的违宪审查制度,现在已经有,但是还远远不够完善,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一般法院,普通的司法法官,在开展公益诉讼在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个方面,即使是中国将来有了宪法法院,一般法院的责任仍然是不可推卸的,普通的司法机关仍然肩负着捍卫基本人权的职责。我们现代宪法法院的成立,我觉得就是将来有了那么一个机构,一般法院的这方面的责任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就像一开始我谈到了维护宪法是我们最大的公共利益,宪法是我们的根本法。我记得2003年去费城参观美国的宪法博物馆,一进大门就看到墙壁上有一句话,19世纪著名的政治家丹尼而“一个国家一部宪法一种命运”,也就是说一个宪法有什么样的宪法决定这个国家的命运,宪法本身的重要性,既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前途和命运,我们到通过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要捍卫宪法保证宪法的实施,同时也是保护我们的基本人权。 )
邓甲明(全国律协秘书长)演讲的主题是《法律援助与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今天能够有幸站到苏州大学的讲堂上感觉诚惶诚恐,我本人有幸做过三年差20天中国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有一些心得向大家报告,我向大家报告的题目是法律援助与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中国政府从10年前1995年开始提出和推动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十年以前我想知道法律援助的还不是很多,经过这十年的推动,我们可以讲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2003年9月1日中国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到现在,我们活跃到全国有近12万的职业律师,他们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我们还有三千多个专职的法律援助机构,从业人员也有1万多人,他们在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我们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还设置了专门的机构,为各自群体的困难者提供法律帮助,我们各个法律院校也开展了法律诊所的工作,我们很多同学也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我在2002年7月12日来做法律援助工作的时候,当年全国人均的法律援助经费,按13亿人口计算,人均8分钱,到2005年全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3毛2分钱,我们不要小看这3毛2分钱,我们并不是每个人都打官司,也并不是每个人都需要法律援助,8分钱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到3毛2分钱,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大家都知道我们法律援助,是为社会的贫者和弱者,当他们遇到困难的时给他们帮助,也是我们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大家知道中国政府十分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不断根据经济社会进步发展的要求,不断进行法律改革和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和司法制度,推动法律援助与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不断拓展与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对话与交流,也取得了许多重要的共识,更加有利保障弱势群体和人权的发展,我们还有很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法学家也需要职业的律师也需要社会的各个方面进一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我向大家报告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近几年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明显的进展,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得到明显改善,03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指导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同时涉及到法律援助的各个部门,陆续也颁布了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同时也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03年颁布的条例一个明显的变化和进步,是明确了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同时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保障,机构的设置,以及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褒扬和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律师的补贴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各级政府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在进一步增加,各级对法律援助的工作拨款2003年是1869万元,2004年是两亿一千七百万,年增长率为212%,今年上半年增长36%,今年中央人民政府向人大报告的财政预算,也首次由财政部拿出五千万元扶持平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一些欠发达的省份,贵州、宁夏等也建立了一些机构。
到今年的6月我们一共建立了专职的法律援助机构3081个,这就是指设在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我们有390个地级市和2658个县,我们活跃在农村还有基层的法律工作者,也根据他们的知识和能力也在做一些为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个情况法律援助办案的量不断地增加,1999年当全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办了91720件,到了04年接近20万,年增长率21%,05年上半年法律援助案件全国办了10万多件,同比增长44%,接受律师法律帮助99年19万人,04年是接近30万人,年增长率11%。
第二个问题,法律援助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也同样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我们国家也比较大,各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也极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极不均衡,总体来讲我们法律援助办案的量还是很小,我们有13亿人口困难的群众绝对的数量是比较大,按照我们有一些公布的数字,我们在农村还有两千多万的困难人口,在城市享受低保的人口有一千九百万,潜在的法律援助的需求群体是很庞大,而我们每年办理法律援助的案件也就20万左右,跟国外的一些国家相比,我们差距很大。看到英国02和03年度,英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138万件,荷兰是1500万人口,他每年办理的案件超过30万件,按照我们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测算量来推算我们只满足了法律援助实际发生量的三分之一还不到,就法律援助的提供量与社会需求的差距比较大,我们01、02、03这三年我们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别是5.8万、6万、6.8万,分别占当年法院全国审理刑事案件的8%、9%、9%,可见法律援助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我们存在困难和问题,我们作为一个全国律师职业的群体,或者作为一个组织者和推动者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就是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力度更好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恐怕有三件事要做,第一件要进一步推动政府法律援助条例的落实,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困难群众权益方面的政府责任,首先我们要实际来测算我们的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的经济测量的标准,城市相对测算起来要方便一些,而农村我们很多没有建立低保制度,在哪一个群体当中,或者具体地测算到他的年收入是多少,就能够打得起官司,年收入多少就打不起官司,也是一个很艰巨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还要加大推动,同时也要落实政府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办案补贴,也要明确必须为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也推动各地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的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也要逐年随着经济增长来增加,同时推动更多的地方建立对贫困地方法律援助经费转移的制度,进一步推动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第二件事情,富有对弱势群体保护义务的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协调,形成一个合力而我,形成全社会关注困难群体,关注困难群众法律帮助工作的一种声势和氛围,首要的工作,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和程序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提供经费的一些相关部门,制度性的文件和规范都出台了不少,这些可能要进一步加大落实的力度,所有相关的部门对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各方面费用进行减免,形成一个比较好的通道。增加对法律援助的投入无非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加大投入,另一方面就是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对于费用进行减免,也都是对困难群体法律保护的支持。第三件事情,作为全国律师的行业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团结、发动、组织全国的广大的律师,发挥这个行业的优势,进一步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和弱势群体的人权的保障工作,律师从法律援助制度的提出和建立,以及法律援助的推动过程当中,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力军,中国的法律援助有今天这个局面,广大律师应该讲功不可没,他们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很多地方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补贴很少,甚至有的没有补贴,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追求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后这方面工作还要进一步发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近12万名的律师会员,在动员和组织广大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组织发展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了与今年11月份成立全国律协法律援助专门委员会,负责推动这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有关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落实和完善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规范,参与人权保障工作的开展,使这项工作得到切实的改善和推进,各位来宾、各位同学,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是一项非常崇高,非常伟大,也很艰巨的事业,是建设民主与法制国家,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必要要求,对我们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援助则是实现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基本途径,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携手努力工作,共同做好中国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
Dan Guttman 和周伟教授仍作为点评人对他们的演讲内容进行了评析。
下午1:30继续第二单元的研讨,总题目是:中国公益诉讼。
上半场主持人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胡玉鸿教授: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先生演讲的题目是《公益诉讼与人权保障》:
(内容摘要: 今天的大会的主题是公益诉讼与人权保障,我在来之前给大会提供了一篇文章,主要是探讨一下国际公约与中国的关系,由于论文已经收进了大会的论文集,我就不想在会议上重复我论文的内容,我想结合大会的主题,我今天主要谈三个问题和我的感受。
第一个问题就是谈一谈,怎么样来进一步看待人权,对人权应该持有什么样基本的理论态度。第二个就是对我们国家50年来我们在人权理论和人权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现状,如何给予恰当的评价。第三就是如何面向未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21世纪这样一个保障人权的理论和法制建设的体系。
首先我想谈第一个看法,我们对人权应该抱着什么样的理论态度,我个人觉得这些年来长期从事人权研究,也研究了一些东西,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弄清楚,曾经参加了很多中欧、中美等等中国和澳大利亚等官方或民间的自然对话,接触了很多国外的人权学者,我个人的感受,人权理论在战后接近60年的时间已经发展比较丰富,但是到今天的一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可以说人权还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的概念,这样对我们今后进一步发展人权理论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对于人权理论研究后来人来说机会很多,有很大的理论空间供我们后来人进一步挖掘,我记得2001年在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当时邀请德国的法制学家,他给我们做报告也是讲西方的人权观念和法制建设,当时我给他提了一个问题,他在他的报告当中始终在讲人权的道德基础,我当时提出一个问题,如果人权和道德有紧密联系,或者人权的道德观念能纳入道德的评价体系,他会不会受到道德评价体系中影响,会不会出现好的人权坏的人权。他当时回答这个问题确确实实也在研究,据他所说人权还是独立于道德之外的学说,他为什么能和道德分离开,来这里面有很多的问题,像他们这样大的科学家,他们站在人权的最前沿他们也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我记得上一周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我们的王振民院长主持了一个讲座,就是由耶鲁大学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学家,做了一个报告,他一上来五分钟之内就讲这个主题,我觉得这个观点对于研究人权还是有帮助的,他讲宪政是一种实践不是一种成就,谁有没有资格来吹自己取得了某些什么成就,人权就是去做不是停留在嘴上说,关键看你在实际的生活中间怎么我去尊重保障人权。在对人权的基本理论态度我们可能还是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多做一些事情,从不同的角度,哪怕你是一个普通的清道夫、垃圾工你也可以对人权做一些贡献,通过美化环境,给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这也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二个如何评价我们在50多年来在人权研究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研究和现状。我们建国以后我们传统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他跟我们今天所讲的人权理论是没有办法接轨的,我们一直到80年代后期和90初期,人权概念一直是作为资产阶级的口号看待的,人权讲究一个普遍性,基于人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他应该享有一些权利,他就不区别你是什么样的人,但我们的传统理论包括我们的政治体制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对敌人不能给他翻身,我们一直是这样一种基本思路,91年由于在联合国人权斗争,我们理论这才仓促上阵,包括我们法学所,清华大学等等才开始搞人权研究,我们在对话的中间逐渐发现,我们原来的理论和国际社会特别是战后联合国的宪章有一些差异,我们原来认为社会主义最讲人权,社会主义搞了二三十年还不讲人权,问题出在价值观念还是有一些差异,我们真正讲人权还是1991年以后,是一种基于人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特别是基于人的自然特性,享有道德上的权利,这样的话我们逐渐认同国际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并且在人权的制度建设上和实践上迈出了很好的步伐。我们在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我们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又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只要跟权利沾上边大家就会放在一起,91年的白皮书,权利的观念还不是很清楚,91年到现在十几年人权研究的历程,我们发现我们还是不断有进步的,我们从最初的最初人权对话,到中间的对抗,个人讲个人的最后达到相互理解,从我们一开始占下风,到现在不仅不占下风还有一些比较突出的方面,在实践方面我们也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在制度立法方法,2004年国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虽然在具体的事情当中我们还没有采取更详细的步骤,但这至少是一个好的开端,所以我觉得从历史的角度和现实的角度看,我们目前面临一个发展人权理论和进一步推动人才实践的大好时机,应该是一个值得欣慰的事。
第三我简单谈一下,我们怎么样去推动我们国家人权理论的发展,我觉得要说问题面比较多,我个人觉得三个方面比较重要。第一个就是人权学者还有宪法学者,应该搞联合研究,要打破人权研究各自为政的封闭状态,大家走到一起,关于人权理论不同层面的理论学说,这是一个必经之路,不能你讲你的我讲我的,这样不行。民法学者讲我们民法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主权利,这不就是人权吗?怎么样都跟他解释不清楚,这必须要走人权和大家共同研究的路径。第二个我们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间有有一些重要的举措,我们怎么样面对两个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我个人觉得根据我们现有的体制,在宪法把人权写进了宪法以后,我们是不是有必要来推动全国人大制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进一步把两个人权公约的基本要求结合我们自己的特点,通过法律来规定,让社会普遍接受的目的。第二个能不能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加大对人的保障力度。第三个可能就是需要一种人人参与的实践,特别是我们作为律师,律师从有钱的诉讼是不是也要走向公益诉讼,20多年前我们在韩国汉城开会的时候,我到北海道大学去,他说我对你们中国人特别好,我说为什么,他说在二战期间,迫害你们的劳工,后面的律师支援团他就是其中一个,他说我这样做不仅仅对中国人负责,首先是对日本人民负责,让日本人民政府正确地认识自己,能够对得住中国人民。不管怎么说他毕竟从自己的理解直接投入到对人权保护的过程中去。我们今天说十句不如我们做一件事,特别是我们做职业律师和兼职律师的,我们到底怎么做,所以我觉得我们在这方面要有积极的态度,可喜的是,北京市律协和咱们司法部的宪法人权委员会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特别是清华大学,还有我们东方公益诉讼律师事务所,在这些具体的人权案件都做了很好的尝试。我觉得我们与其去等制度变迁,不如我们从很小的地方推动我们人权实践的发展,我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使我们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朝着被人们认可的方向发展。)
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先生演讲的题目是《诉劝保障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上个月月底我们在天津参加了全国诉讼法研究会的年会,这个会议的主题也是公益诉讼与和谐社会,但我发现有很多人对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上认识有不同,很多学者都对公益诉讼表示不赞成,有的说公益诉讼公益界限不清,很难界定,有的说现在法院负担已经很重了,如果再提倡公益诉讼,那么法院将不堪重负,针对各种认识我觉得学界应当首先统一认识,对公益诉讼的构建应当不应当构建,然后再考虑如果构建的问题。第一步是应当不应当构建。我认为应该从诉权保障这个角度来认识,我最近几年一直在研究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制度应当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如果没有对诉权的保障也就没有司法的公正,司法的改革是应当保障人民能够得到司法的救济,能够得到司法的保护。在2004年我们修改了宪法,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特别重要的是在2004年修改宪法的时候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我们在修改宪法的时候没有同时规定,国民享有诉讼权,没有这样的规定,当时有学者提出来,主张在修改宪法的时候,应当同时规定人民有诉讼的权利,但是修改宪法的时候没有这样的条文,今天上午也有学者提出来,说可以把宪法中各民族有权使用自己的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诉讼权,我觉得应当更明确在宪法中规定人民有诉讼的权利,即使宪法或者法律规定人民的各种权利,但是如果没有司法救济的保障,这些权利是无法实现的,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再一点我在论文中也提到,在最近几十年对诉讼已经发生了一些转变,也就是说诉讼不在仅仅是一种诉讼的权利,而是宪法性的权利,以及基本的权利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当事人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个是一项司法公正最低的标准。刚才也有学者提到我们国家1998年我们签署了这项公约,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批准,我们在1998年在海口开会的时候,中国政府刚刚签署了这个公约,大家以为既然签署了一定很快会批准,签署这个公约的条件是否成熟,很多学者当时主张已经说我们的条件基本成熟,经过七年之后,我们认为条件应当是更加成熟,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看领导人的最近几次讲话都是说,我们都是在研究之中,一旦条件成熟我们会尽快批准的。我觉得批准这个公约对中国保障人权是一个重大的推进,所以我们希望能够尽快批准这个公约。
再一点是对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哪一个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几年也有争论,比如说检察院是否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我们看到最近的报纸,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通知,不再受理检查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义的公益诉讼。也就是说这条路又堵住了。
2003年,又有一个案例,按照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是一个乡政府有权代表提起公益诉讼,我们看到政府有权代表提起公益诉讼,这实际上扩大了原告的权限。我们主张国家的法律应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是不仅限于保护国有资产,应该包括环境的保护、妇女儿童的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就是民工的问题,民工的权利问题相当严重,但是没有引起根本的重视。关于有全提请公益诉讼的机关,我认为还应当在一些特别法中规定某些特别团体有权代表提请公益诉讼,劳动法应该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工人提起公益诉讼,妇女儿童保护法应当规定妇联应当有权提请公益诉讼,当然还应当规定个人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样才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公益诉讼的体系。我个人认为在我国只有建立起公益诉讼,才能够真正保障人民的诉权,只有真正保障人民的诉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才能够真正实现。)
肖建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先生演讲的题目是《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建》:

(内容摘要: 我今天谈的会具体一点,我的题目是公益诉讼的立法建构。各位知道我们现在所缺乏的是,关于人权保障和公益诉讼这些基本问题在实践当中通过裁判加以确认和保护,也就是说我们在一些观念上可以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必要性重要性,但是我们主要在制度的建构上缺少相当的配合,比方说我们《环境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法律都确认了相关的制度,可是在实践当中我们可以说中国是最缺乏公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体系,原因是什么呢,就是说我们缺乏从司法这个角度来体现和建立,保障人权和公益的一个具体制度。
在前两天我给一个大学讲课的时候,一个20岁的学生向我提问,他认为“我认为现在的法律是保护富人的,你是怎么看的呢”。这个问题很严肃,确确实实我们的法律在保护富人,原因是我们的司法是和富人联系到一起的,富人有钱,又可以有一些法律以外的实力在保护他们,因此在法庭的天平上,在法庭那里裁判成为对富人保护的工具,因此我们在这样的体系及其他公益诉讼这个课题是严肃的,当然正是我们面对这么严峻的现实,就给我们的学者和法律人在这个时代的一个挑战和一个机会,我们通过正义的呐喊为我们的民族做一些事,在法律建设上的一些有意的事情,这不是我们悲观的原因而是我们奋起的基础。2004年人民检查院有一个组织法的修整案,这里面补充了一个条款,就是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款就是检查机关有权就公益的问题提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样也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也对行政公益诉讼也很多这样的呼吁在立法上有一个体现,所以说我们在观念上不存在问题,我们在立法上也将会启动,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种严密的制度建构,落实的理念促成人权的保障。社会公益当然是保护多数人的公益,因环境污染受损害的多数人以及其他涉及到多数人利益的案件,我们毫无疑问地认为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可是我们为实现这些多数人的利益所进行的诉讼,需要进行一个鉴定,就是说哪些是公益的范围,这些在中国往往在概念上鉴定,然后在司法那些得到比较明晰的落实,现在的趋势就是说司法权尽量阻止一些案件进行法庭的审理,因为他们说他们的权力是不够的。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我们在民事诉讼说,我们有群体诉讼,可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常常是在,91年公布以后我们有几年的时间,司法大量采用了这个条款来处理多数人的诉讼,并且效果很好,他体现了利用司法实现公益政策的功能,并且对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冲突做一个裁决,后来发现民众借助律师的事情越来越多,到法院进行解决,他们一起到法院提请诉讼,如果很多人纠集起来,这样代表社会的问题,他们感觉对处理这样的问题很棘手,因此法院从上到下都在缩减群体诉讼。有一个案子,是关于劳工的,劳工要求一些基本的劳动保障,他们有一万人,工厂都要求到法院提请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说你们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说可以选代表,但是法院拒绝了,遇到这样的事情这些工人到政府。我们强化司法的权利,我们要更他们明晰的规定,让他无法拒绝他的权利这是很重要的。
第二个方面公益诉讼谁来提请,在中国我们还没有正式的一个具体的条文规定,检查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进行诉讼的规定,当然我们说西方早就有了像美国他这一块是很发达的,法国也是检察长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德国走得更远德国任何人可以就违反宪法上权利的情形,请求法院撤销有关违宪的规则或者具体的行政行为,我们国家在这一块上,公共利益保护的主体是缺乏的。第一我们在法律上没有授予检查机关这样的职能,第二我们没有在法律上赋予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也没有成立的比较适当的空间,并且没有法律授权,任何一个非政府组织可以代表他章程所展明的目标提起诉讼。第三在中国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他不可以代表别人,他只能代表他自己,走得更远一点他只能代表和他相似的一群利益受损的人。授予非政府组织,还是消费者团体,还有物业、环保组织以及向类似的一些组织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我们最能够体现公益诉讼的资格,在立法上就是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应该形成一种共同的理念,如何在法律上更可能多的,让原告主体资格多元化,使得公益诉讼的保卫者不限于检查机关,也许是公民个人或者某类组织。这个范围也需要比较具体的界定。
第三个方面公益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在公益诉讼程序特殊性方面,我们主要提到代表人诉讼他是如何实现公益诉讼职能的,代表人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是涉及到主体是众多的主体,他们利益受侵害而这个主体数量不确定的情况下,我们有一个权利登记,必须在法院公告以后在法定的日期内,进行利益登记,证明不了的不能进行登记。所以这种程序决定了我们代表人诉讼首先是为自己的利益,其次是请求不仅要求被告不作为,还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的民事责任,所以他还是一个传统的诉讼方式的扩大,我们要做公益诉讼我们要求是不是可以让,不是自己利益受到侵犯,而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赋予这样的可能性,并且不能提起受害赔偿,如果检查机关要求环境污染的排放单位做一定的赔偿,那么赔偿的金额如果是数量比较大,分给谁呢!不能判给国家,他代表国家代表公益,如果把这些金额判了以后,到底归属谁,因为其他人没有参加诉讼,因为不能很好地进行分配,同时为了防止这样非政府的组织或者检察院利用这样的方式自己搞钱的事情,所以这种情况下,这种公益诉讼只有不作为诉讼。
在程序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应该是证明责任的问题,因为这种诉讼是很多情况下我们应该采用责任倒置的方法,让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让被告证明原告是自残的行为。为了使得原告更可能得到保护应该采用责任倒置。
第四个方面我想谈公益诉讼判决的效力,这种判决刚才已经涉及到了,就是说他要求法院确认权益受到损害或者被告不作为,这些是好判的,但是呢这个扩张也需要诉讼法加以规定,但是在公益团体进行诉讼的时候会出现一些特殊性,有的团体成员授权进行诉讼,或者有的团员他不授权团体进行诉讼。其他未授权的成员或者一些拒绝授权的成员可以再提起同类的诉讼。检查机关提起的诉讼那个判决的效力,我认为主要是对确认之诉,或者对不作为之诉判决的效率,应该基于所有不特定的有关受益人及相关的被告。
第五个方面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我们每个案件涉及到多数的人诉讼都可以会涉及到行政诉讼的问题,举个例子,某个地方有一个奶粉,有毒缺乏营养,导致这个地方的婴儿有死亡的事情发生,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到面对一个问题,做出对有关的被告做出处罚,处罚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这种职能,他应当对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能,但是他没有实施这种职能,他就是行政不作为,法院要越过这样情况来处理它,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行政和民事要整合,我应该有必要修改组织法把这两种诉讼结合在一起,我们认为这样的话可能把法院的职权整合一下,这样不利于处理事情。
最后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我们不可能通过一个判例建立我们的制度,所以我们在立法上的建构显得特别重要,这种建构应当是体系严密的,让社会的利益在这里面得到实现和很好的平衡。 )
李刚(《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先生演讲的题目是《人权保护的公益诉讼实践》:

(内容摘要: 我主要从事了通过一些具体的诉讼通过在诉讼中掌握有关公益诉讼的一些经验和教训,从这个方面做了一些探讨。在做这个报告之前,我想介绍一下,关于公益诉讼网,这个网站是纯粹的民间组织,目前参与这个网站的人员主要有像贵州大学、宁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还有清华大学的一些年轻教师,参加这次活动主要是一种自愿的组合。至于我个人,因为我在01-04年期间在清华大学读博士学位的时候倒是做了一个课题我,就是公益诉讼,在做课题的过程当中阅读了一些国外的资料,主要是美国和印度有关方面的资料,并且也关注到我们国家也发生了一些公益诉讼的案例,在做论文当中,我深深地被公益立法这个事情所吸引,我们很多的律师事务所没有把公益诉讼和公益立法的问题作为我们很重要的一项活动,也表现在我们各个法学院基本上都没有公益立法的研究机构,在一些国外的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公益立法中心和公益诉讼的法律诊所,而我们在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一些被称为公益诉讼的案件,也没有在理论上做很好地分析和判断,案例很多但是这里面的经验和教训在里边我们没有做一个很好的总结,因此从这些方面考虑我们有一些对公益立法比较感兴趣的同学和朋友大家就觉得搞一个网站,这个网站主要就是靠我们一些兴趣在支撑着,现在参与我们网站的除了一些学校的老师还有一些学生,还有一些律师志愿者,比如说我们现在已经联系到全国十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给我们提供服务,我们已经有十多个案件由全国的律师做免费的代理,包括我本人在上海以原告身份提起的一个诉讼,都是由我们网站的代理律师进行的。还有我们和杭州市人民检查院共同申报一个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课题,另外我们参与了西南政法学院的一个课题。另外最近我们看到了报道知道,深圳市人大正在做公益诉讼的立法研究调研,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应深圳宝安区检察院的要求,提供了一些意愿,另外我们知道国家环保局正在做水污染保护法的修改,想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
当然我们这个网站他和中国所有的NGO组织一样都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其中一个困难比如经费问题,因为要搞一些活动和研究,可能涉及一些经费,目前为止就是西南政法学校给我们提供了一些赞助,实际上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人员把这个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的,相对来说也不是很多,我们这里面组织的学者也不是很固定的,大家都在本人的专业范围内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写一些文章等等。因此为了解决这个困难,我们更多吸收志愿者参与这个活动,目前在北京有政法大学女子学院、清华大学的一些学生参与到了我们的一些活动当中。
第二个问题我想简单谈谈,关于对于公益诉讼的认识,我认为公益诉讼的认识在中国经过了十年多的发展,应当说是一个不断深入、深化的过程,公益诉讼最开始在96年,到现在为止公益诉讼灌输的一个概念,就是那些为了公共利益奋起提起诉讼的个人以及关注这些诉讼的媒体,正是因为这些个人把不同的案件提交到法院,并且由媒体把这些东西宣扬了出来,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知道了有公益诉讼这么一种诉讼活动。公益诉讼十多年来我们的法学界,有些学者也不断在做一些研究,但是系统性的研究不够。比如说到现在为止,我们虽然有很多的争论,包括他对民事诉讼法产生的冲击,还有具体到诉讼制度中我们应该涉及哪些程序,我们仅仅是在争论,但是我们很少拿出一个比较完整的立法建议稿,当然这一点也有所改变,有人民大学提交的一个修改建议稿里面,他们用了公益诉讼原则,这也是我们理论界比较系统的尝试。这里面还有一些缺陷。我们现在立法建议稿将公益诉讼和代表人不确定的诉讼挂钩,或者像美国式的公益诉讼来提起集团诉讼,我认为这里面还有一些其他的制度需要完善,比如说诉讼的提起的过程中法官的参与法官的管理等等,以及诉讼费的收取以及判决的扩张力影响等等,这方面只要努力都在不断地发展中。
另一个关于公益诉讼的认识,我认为公益诉讼的出现尤其是他将被纳入我《民事诉讼法》当中,是一个革命性的进程,我们以往认为《民事诉讼法》是解决私权争端的一种机制,现在一种解决公共利益的机制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因此他必然给我们传统的理论带来冲击,我们不能仅仅为了保持原有理论体系的完善,而对这个新生事物我们横挑鼻子竖挑眼,他将被放入我们新的《民事诉讼法》之中,在基本原则部分我们制定一个公益诉讼原则我认为很有必要,其他的基本原则比如处分权原则,公益诉讼专门统设和指导公益诉讼的规定的原则这是很有必要的。另外我觉得现在我们的社会各界以及我们的理论界现在对公益诉讼的热情非常高,但有一个问题大家可能忽视了,我觉得公益诉讼也有弊端,我们没有对他可能带来的那些消极影响进行研究探讨,这可能是与我们的案例积累不够有关,大家都知道我前段时候针对天津市对外地车辆收取费用提起诉讼,这个费用天津政府没有表态,但是判决下发的第二天,天津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告诉大众说李刚败诉了,法院判决我们的收费是合法的。这可是就是我们提起公益诉讼应该考虑的问题,我们遇到了错误的判决,强化了错误的观念。在美国也有关于黑人白人教育分校的判例,另外他的弊端,最近不少的朋友向我提起建议,公益诉讼也可能成为一种恐吓诉讼,他会针对一些企业,在法庭上很难起诉胜诉的一些案件,但他给一些企业造成一些麻烦,这方面我们经验积累不够我们还要加强研究。
最后我想谈谈我对公益诉讼概念本身的认识,作为我来说我认为公益诉讼应当指公民和社会团体特定的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私利提起的诉讼,我注意到美国的公共利益法里面,包括今天早上美国律师协会的主席谈到,他们很大程度关注那些穷人、有色人种和妇女儿童提起诉讼,从这个角度说他们这个活动类似于我们现在搞的法律援助活动,在他们的运作过程当中我们看到另一种形式,就是像布朗教育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他同时推翻了一个错误的政策,我尤其关注这个方面的一种诉讼活动,因此在我们的网站上说筛选和讨论一些问题主要基于这些方面,从国外比如印度的经验,他给我们很多的借鉴,在他们的国家有一些跟我们类似的,我们的弱势群体范围比较大,有一些政策的倾斜,往往倾斜于有权有势的阶层,对弱势群体关注不够,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更大范围照顾和改变一下政策,或者推翻一下政策保护他们的利益。 )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先生对上述演讲人的发言做了评论:
陈颖洲(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先生作为点评人对各位专家学者的演讲做了评论:
茶歇之后继续中国公益诉讼的下半场,主持人是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廖向琪律师:
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先生演讲的主题是《公益诉讼与和谐权的追求》
(内容摘要: 我要讲的题目是“和谐社会与公益诉讼”。在这个题目下我想探讨的是公益诉讼的哲学基础。认为作为职业法律家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职业律师生存的最高境界,在于借助诉讼这一特定的管道,贡献自己的智慧于人权的保障和进步。要探讨公益诉讼的价值首先对我们面对的生活转型有一个宏观的把握,要对我们这个时代人权运动的特征有一个真切的体验,下面我想用两个反思、两个超越和两个展望来概括我的观点。
两个反思之一是对现代生活基础的或者说我们人生观的一个反思,因为人类的生活哲学观,决定了人类的行为、命运和人类文明的走向,已有的人类文明特别是西方文明本位基础上的文明是建立在对抗与对立的基础上的。比如希腊文明的兴起,罗马帝国的称雄,欧洲中世纪的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我们撇开不谈,半个多时及以来的美苏之间的冷战、科索沃战争、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等,仍然是我们今天生活的主线。这种生活的本质是什么,我认为就是个人与个人的对抗、个人与团体的对抗、团体与团体的对抗、家族与家族、阶级与阶级、族群与族群、国家与国家、宗教与宗教的对抗。从资源争夺的角度看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对抗。在这种情况下的人类生活,并没有随着人类的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明的提高,使我们人类变得更加和平和安全,我们却变得更加不安和紧张。
第二个反思是人权的反思,已有的人群的运动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是以自由权为本位的人权,这个时代是以个人对抗国家,谋求个人的经济利益与人身自由为特征的。第二个本位阶段是以生存权为本位的人权阶段,他是以社会的弱者与社会的强者之间对抗。第三个发展权人权本位,随着二次世界大战,被殖民地国家摆脱殖民,这个阶段是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对抗。
三代人权是克服的是人类社会当中的奴役、压迫、不平等、不安全、无自由、无尊严状态,指向的是专职主义、独裁主义、种族主义、霸权主义、大国主义。但从还有开阔的层面上看,三代人权缺乏一个共同的纬度那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纬度,三代人权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最终依靠的,这是传统西方人权内部固有的缺陷。他最终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永不休止使得我们人类的自然家园正在趋向毁灭,以人类为中心主义的世界工业化发展,使得我们人类自己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恶化,这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加剧了各宗教之间的冲突,也破坏了人类文明应该有的和谐有序、平等互助的美好前景。
两个超越第一个是对西方文明中心论的超越,这个超越实现有赖于我们对中国传统智慧的挖掘,中国传统文化当中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身与人心关系的深刻体认与把握,我把它概括为“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宽厚仁爱”的人际观、“恬淡平和”的身心观。老子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讲:“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孔子讲以“仁”待人、以“仁”待物,“推己及人”,“成物成己”。支撑这些论点的,便是天、地、人合一和谐宇宙观。在人迹关系上,孔子讲:“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孟子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均集中展现了儒家宽厚仁爱、悲悯豁达之情以及立意高原的和谐人际追求。在人心和人身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心态恬淡,身心平衡,主张从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入手,实现家齐、国治、天下平。人类的最高价值是实现每个人的全面发展,而中国文化的精髓——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理念,它所指引下的人之为人的和谐状态就是一种与西方文明异质而又可互补的状态。中国传统开放性转换的过程,也是自身超越的地域性和历史局限性而赢得的。
第二个超越是也就是在把人权从对立、对抗精神中解放出来,赋予其更为深厚开阔的基础。和谐人权的提出,超越人与自然的对峙,对抗超越人与国家的对立,谋求人身与人心谐和平衡,谋求人与人的和美共荣,谋求族群与族群,宗教与宗教,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谋求人与自然的琴瑟合鸣。
展望一法律价值的重构的展望,价值一,促进人身与人心、人与人、人与国家、国家与国家、宗教与宗教的和谐。价值二、第四代人群核心在于和谐,在于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善待,公民与公民的相互善待,在于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展望第二是对公益诉讼的展望,在国家与社会对抗的迷局当中,公民依靠人权制度保障和享受自己的权利,这样人类社会总体的价值和人员的利益就面临重重的危机,但从人类文明发展第三条道路的建设责任;之二走出对抗人权观的局限,确立和谐的人权新境界。 )
肖太福(北京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律师)先生演讲的主题是《公益诉讼:宪法实施与程序保障》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人权委员会一直在提倡和努力的一个方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人权委员会设立以来先后从事过30多个公益性案件,比如说有孙志刚的案件,有河南洛阳的组织案件等等。在去年隆重的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我个人认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的委员都是有义务来推进公益诉讼活动,从我做起,每一个委员应该成为律师维权的表率,正是因为这样我本人所供职的律师事务所,公益性是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特点之一,我们要求我们每一位律师至少做一件公益性案件,小则为老百姓提供援助。在我们国家公益诉讼在理论还处于薄弱状态,在立法上处于空白状态,但我们广大律师用实际行动积极活动。
1996年被称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的福建龙岩律师邱建东,因一部公用电话亭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了他6角钱而把邮电局告上了法庭。为此开始启蒙了公众公益诉讼的意识。全国带有公益诉讼特点的案件不断发生。浙江省台州市有一位著名的画家严正学,为了防止提供色情服务的公司影响中小学生的健康,要求该公司搬迁,将当地的文体局告上法庭。四川省有一位学法律的大学生蒋韬因为人民银行在招收毕业生的过程中,违反了宪法平等的原则,实行了身高歧视,他也通过诉讼的方式伸张了自己的权利。这些案件的主题大部分都是公民,诉讼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可能我们知道,我们的人民法院面对这些案件没有法律的依据,有的在立案时就干脆不受理,有的受理了又以原告不是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或与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为由裁定驳回,有的则以理由不充分或被告有其他合理理由予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种情况显然是我们不愿意接受的,虽然大部分的案件是败诉的,其余的案件是赢了官司但输了钱、输了时间和精力。但是我们对这些的行为都应该给予赞许和支持。
到底什么叫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也并不长,传到我们中国的时间也不超过十年,理论界有一部分学者局限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探索各执一词,在争论的过程中各自的想法都不一样。我本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于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涉及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领域。公益诉讼不是一项独立的诉讼形式。
我这个概念跟以往的学术领域某一些同志提出的概念是不一样的,侵犯了集体利益和他人公共利益的案件也是公益诉讼案件。第二,这个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公民个人。第三,其过程他不仅是特定多数人利益不受到侵害。因为我们国家有很多城市的拆迁案件,土地征收案件,环境污染案件有些受侵害的对象是特定,我们必须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确定中国公益诉讼的概念,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之路。所以公益诉讼虽然在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跟各个国家国情相联系。
第一公益诉讼的主要目标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社会的公正,而并非是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还有很多集体性经济组织,共同经济体,共同生活体以及公共社区,包括当事人利益在内的人数特定的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公共利益也是属于我们保护的对象。
第二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既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团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是与被告有直接利害的人,也可以是与被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我们要考虑到我们国家在转型的过程中面对大量城市的拆迁中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面对土地征用中侵犯农民权益的案件,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从我们的角度来认识公益诉讼。
第三公益诉讼不是一项独立的诉讼形式,他只不过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中为保护公共利益的案件类别。
第四公益诉讼的形式很多,他既有特定多数人的诉讼,也有非特定多数人的诉讼。
第五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包括对损害的补偿和对侵害者的惩罚,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停止侵权、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在我看来我们国家的公益诉讼范围包括以下:公民政治权利保障案件、国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侵权案件、产品质量侵权案件、反对不正当竞争案件、反垄断案件、反对不就业歧视案件、特殊利益群体保障案件、传染病防止案件、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件、公共服务侵权案件、财产征收征用征购案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案件、证券市场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案件、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案件。这16大案件是在我实践中学习中探索和实践中我们需要总结的对象。
第六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的利益,我们需要告诉大家,国外的诉讼主要是能够为胜诉的原告带来经济利益,政治地位的进递是必不可少的鼓励,我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原告通过公益诉讼胜诉以后,开展律师费由败诉来承担的先例,如果人民检查院参与这次诉讼可以或者经济赔偿金达到10%,检察机关同样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经费补贴。
这是我根据我本人所涉及的公益诉讼提出的一些想法,最重要的问题是公益诉讼是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公共利益。这些利益也是我国宪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如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者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系列项目的规定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一系列宪法规定是否能走向社会和生活,在我们国家长期以来直接法律依据,我们宪法如何实施呢,按照合同程序来追究违宪的责任,一般在我们国家宪法中规定,选择了宪法守则的方式,但是宪法颁布这么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从来就没有启动过违宪审查工作,宪法审查在我们国家已经走入了一个偏角,因此我认为公益诉讼是构成目前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除此之外,公益诉讼也是我们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我们过去在走向权利,今天我们已经走进权利,也就是说中国正在走进权利的时代,立法不当违法的行为非常严重,严重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些权利体现了人们追求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些权利我们必须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之路让我们共同努力。 )
黄学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先生演讲的主题是《构建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

(内容摘要: 前面许多专家都从宏观的方面历数了这个问题,我要讲可能比较具体是行政诉讼具体的诉讼,这几年以来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作为行政诉讼的问题已经成为越来越热点的问题之一,学者们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是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探讨。
第一个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当中是否有公益诉讼制度,有人认为这几年公益诉讼不断发生,在实践当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造成了法律不统一,有学者认为只要我们调整现行的有关思路,充分地挖掘现有的行政法律诉讼制度潜力,可能说明我们现行的制度里面包含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我认为我们现在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不包含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他的制度的建立不能靠挖掘一两个条文,他需要一整套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甚至涉及到宪法有关组织法的完善。
第二个问题就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到底有哪些,这样一个问题在传统的理念中,无论在理论和实践当中,只认为原告只能就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问题就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我们国家到底有哪些,我觉得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在我们国家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有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
第三个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可以去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功能,这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大家知道检察机关作为我们重要的法律机关,他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目的主要是依据宪法64条的规定,他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的程序进行抗诉,我认为这样远远不够。具体发挥作用,我想他可以被动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主动提起,被动比如说由相关人员提起,也可以依照他的职权主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里我必须强调,没有其他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行政公益诉讼上面对行政公诉是有不尽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地界定。在这个问题上有的主张检察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可以针对有特定的相对人,或者特定的原告,但是他由于重重的原因不敢告。
第四个问题就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公共利益的范围是非常之大,但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来讲是不宜太大,在目前讲主要是这样一些案件要树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如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危害自然环境和滥用自然资源的案件等等。就这些案件,因为这些带有明显公益性的性质,所以要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尽管法律是朝着允许全体公民起诉沿着他们所感兴趣的方向发展,但这只是一个方向的问题,并不是所有带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都可以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还应当逐步的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即先是概括性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接着规定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事项。
第五个问题,是如何防止因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产生的滥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受到学界有关人士的反对,就是有人担心这么一个制度产生了以后会产生滥诉,这种担心也不完全是多余的,因为我们在设计一个制度的时候应当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当然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为了有效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我们可以做一些限制,比如说在受案范围上可以做一些限制,只限于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的时候。第二个对行政公益诉讼有前置性的程序,他并不是像我们一般所讲的,首先向有关的主体提出,在有关的主体不予回答的情况之下,再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第三个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原告的自由处分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如对原告撤诉申请审查更加严格,达到防止滥诉这么一个目的。第四个就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在这个里面,行政公益诉讼重要的特征之一尤其是针对检察机关,比如说检察机关你有一个特殊的手段,更加重大的检察机关他有特殊手段和特殊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应当有检察机关主张责任,这个观点是不是值得商榷,如果说检察机关有更特殊的权力和手段,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要更加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六个问题,就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这是一个可以说话学界讨论的重点,我去年在重庆的全国行政法年会里面就是以公共利益为主题的,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我觉得公益诉讼少不了这么一个前提,虽然目前的探讨没有统一的规定,我想公益诉讼虽然有他的抽象性动态性和非特定性,尤其是这样一些要素比如说公益诉讼必须具有公共性。第一、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共性;第二、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利益的重要性。第三公共利益必须具有现实性。第四个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政党程序而是先,公益诉讼必须通过政党的程序得以实现。所以我想公益公共利益这个问题如果说立法者是以概括的“价值观念”予公共利益以抽象的法律规制,法官则以审判对工艺价值作最后的决定,而行政则是以政党程序来形成和实现公益,那么学者的任务就是要根据法制的日益进步而不断对公共利益进行“价值之充实”。 )
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先生演讲的主题是《中国拆迁诉讼与公民权利保护》:

(内容摘要: 今天有十多位学者做了精采的演讲,轮到我是中心发言的最后一位,上午人很多,我相信现在人虽然少了一点可能是真正搞公益诉讼的精英都在。刚才廖向琦会长已经把我的身份介绍了,感谢他对我的介绍,我讲的课题是中国拆迁诉讼的很大的课题,这个问题是今天一天演讲当中好多是一些理论的思考和一些设想一些非常活跃的思维,我跟肖律师是搞实物的。
第一个问题中国拆迁诉讼近年的现状,近年里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拆迁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按照最高人员的统计去年全年一年的案件是九万两千多件,上升4.7%,而土地、计划生育、交通、工商、社会保障劳动的案子是三万八千多件,这是最高法院的数字,根据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群体性的诉讼也是呈上升的趋势,全年是538941件,上升9.5%,这不单单是拆迁,根据我们律师职业当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我们真正能够到法庭的案子十件一件都不到,应该说中国对拆迁问题的纠纷是非常巨大的数字,尽管如此群众的好多的一些不满和实现不了的权益,要求还是不断在上升,从建设部统计数字看出,群访不断增多。
中国的大多数拆迁纠纷得得不到司法局的救济,往往提起行政复议之前房子已经拆光了,按照上海的统计数字还要低是19.2%,所以案件多、事态大、胜诉难、成讼少,是中国房屋拆迁当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安定和谐的重大因素。
第二个中国拆迁诉讼增加的现实原因,一个是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大开发的时期城市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占用土地,中国取消了机关的福利分房,住宅商品化分房或者分房货币化,激活了房地产市场。最高人员认为这么多的拆迁的纠纷,焦点是补偿标准不高,行政程序缺乏透明度的问题,他们认为不是司法的问题而是立法的问题,是标准太低,光靠司法局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尽管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合理,打官司也没有用,这是最高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的答复。现实原因有这么许多。
第三个问题中国拆迁诉讼上升法理上的原因。一个是我们的宪法基础是共有财产不可侵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比较弱,第二个中国的土地法我们确立了土地公有的制度,共有土地权的代表者,现在并不是全国人大并不是各级政府,政府层层授权,到最后连镇、乡都可以代表国家出让土地。如果土地的权益不清楚,我们地上物的权益是不完整的,所以政府有处分土地的绝对权利。所以在香港土地的拆迁叫“先迁后拆”,我们先拆后迁,所以引起了很多的纠纷,这方面的现象是一些法理上的原因。
第四个我扼要讲一下中国土地发展的过程,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一直是私有的,比如说井田制,四周都是私田,中间是公田,所以土地的兼并引起了朝代的变更,农民的造反,19世纪三四十年代当时我们也是强调土地私有的,在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当中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土地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我们中国共产党是答应群众土地是给你们自己的,是给你们自己的,但是到了50年代我们参照了苏联模式,要求大家入社,先入公社,但是到后来我们变了。到了54年的宪法,我们把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到了后面的三次宪法的修改,本来计划经济,土地不是商品化的,但是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把土地变成了商品,国家无偿收回来的土地出卖,土地卖了以后还不是永远出卖,这样的话我们国家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土地的公有然后通过宪法的立法,这就是我们中国土地制度一个简要发展的过程。
第五现有土地制度带来的问题,我说一下。第一个问题是土地权与房产权相分割,你有一套房子实际上这个房子不是你的,你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权和房产权相分割,我们中国人民最主要的财产权是架空的;第二个实际上政府就代表了国家,政府通过层层授权,国务院授到省,省授到县,县授到村,所以代表国家向相对人剥夺土地和房产权的行为,在村一级的干部就能产生。还有一个本来说物权应该是无限的,但是有关土权不确定性,我的房权可能会丧失的。所以全民所有制的本质权利被漠视。
第六个问题中国司法权对拆迁行政行为的制约。90年我们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审查,95年我们修正了赔偿法,99年政府看到了赔得太多了,我们政府起草了《行政复议法》,近年来中国的法律和律师对拆迁的介入和对政府的干预也是非常有力度的,十六大我们在宪法又写进了保护私有财产权,我们中国对行政违法的制约应该说有很大的成果的。
上午大家对公益诉讼,大家说很难做,我也讲一下,至少在我这个,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还是获得了比较好的效益,一个省政府的项目,通过我们的行政诉讼省政府撤销了这个项目,保护了47家企业,保住了土地等等案件。刚才大家讲到行政公益诉讼没有钱赚,实际上我们是双丰收的,我简要讲一下,并不是公益诉讼都那么难。
最后一个问题,我介绍一下怎么办,就完善的办法,第一要高度重视农民的利益,要贯彻国务院的“三农”政策,查处违法用地的政府行为;第二个整顿房地产市场,所有土地出让要公开挂牌,不能政府和房产公司勾结起来,来掠夺老百姓。在定价问题要要引进协商机制,改变强制征用。协商不成的应允许公民有拒绝权。要均衡地评价,客观地评估,城市规划要征求群众的意见,还要加强对拆迁户的法律救助,加强中国司法系统的责任性,最后一个对我们中国的土地制度要反思。 )
下半场的点评人仍是王灿发教授和陈颖洲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郝劲松先生,因为多次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而引起关注。据郝先生介绍,他已经将北京地铁公司(二号线)告上了法庭,要求地铁公司在二号线中尚未建立厕所的站点建立厕所,因为在地铁站不建设厕所侵犯了乘客(纳税人)的权利。
今天进行第三单元,主题是:公益诉讼的程序问题,上半场主持人是国际司法桥梁驻华代表Jennifer Smith女士:
Paul Levy(美国公民诉讼组织律师)先生演讲:
(内容摘要: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一直在关注着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就是要去捍卫那些个人消费者或者其他的个体,他们在因特网上以电子邮件或者在聊天室或者在博客上所做的言论,为他们的权利进行捍卫,我们根据我们美国的宪法特别是第一修正案来捍卫他们的言论自由,我们事务所主要就是要能够使一些非常意义广泛的案例能够得到伸张,就是希望能够确定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判例,而不仅仅为一些个体做一些简单的工作,接下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所做的怎么样捍卫在因特网上言论自由的案例。
比如说我们代表了一个在南得克萨斯州的一个小县的雇员,在因特网上言论自由的权利,他指责当时的官员浪费了公共的资金,因为造成政府预算的问题,同时他也是做了一些讽刺意味的漫画,他把当时在任官员的脸移到了纳粹士兵的脸上,这实际上就是从一个美国当时关于战俘问题的电视剧上截下来的,他的邮件发送的时候,正好是当时在任官员再次竞选的时候做的,他把这个漫画发到了所有的雇员那里,他用的是工作时的邮件地址,他叫他们不要再选那个官员,但他用的不是真的名字,他用了一个叫做RC01雅虎的地址,他意思就是说不要再让在任的官员再次当选,他不敢用他的真名,如果万一被老板知道就会解雇他,当时大部分在职的官员都再次担任了,但是这位官员就没有再次当选,他到法院提出了一个起诉,他说雇员的电子邮件实际上是侵犯了名誉,他说指责浪费是资金就是指责他是腐败,另外他还说,实际上他自己在二战中是完全站在纳粹的对立面的,那个漫画好像把他的脸放到了一个纳粹士兵的身上去是侵犯了他的名誉,另外他还说这个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得克萨斯州竞选的规定,那个人他有可能利用了公共的财务或资金,他那个RCOD这个人是从工作场所发送邮件的,而且那些接受邮件的人也是在工作场所接受邮件,他叫我们提供原先指控人的真名,法院同意了向雅虎发出一张传票,要求雅虎提供这个人的真名,雅虎有可能会发出一些通告,这样子客户就有机会来提出申诉,RC到我们这里来,他希望我们能推翻法院所发出的传票,在我们的法律里面的确存在一个自由言论的自由,也就是第一修正案规定的,个人和侵犯名誉两者的矛盾,另外在竞选的时候要防止腐败,政府的确到捍卫言论自由,公民要能够自由批评他们的官员,公民也有批评他们的官员的自由,这样子才有可能让我们的民主体制更好地运作,我们的宪法要求,如果有一些强有力的理由的话,比如说要去保护个人的声誉,不能让他们受到错误的指控,在这些有强大理由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自由言论的权利有所限制,但是如果说原告是政府官员或者是其他的公共人物,原告必须要有一个非常清楚的而且是更有说服力的强大的证据,证明这些指责是错误,这样给个人以更多言论自由的保护。
另外,法院还注意到一点,怎么样在竞选当中避免腐败,我们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认为,要能够预防腐败公司和工会就不能对这些竞选做出资金的贡献。如果说个人对那些竞选人提供资助的话,数额必须要有所限制,因此这些竞选人他们必须要把他们的竞选资金的来源和支出都要做出报告,而且公众他们也有权利了解到底由哪些人做出了比较大量资金的贡献,这样子他们就能够知道这些竞选人背后的支持,同时在结束的时候,那些竞选人他们也必须要在所有的文件当中都指明这些资金的来源,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被指控的官员他必须至少要知道电子邮件的真实的发送人的名字是什么。实际上在美国的民事诉讼当中,原告在案子审理之前他就有可能是用侦查的方法来发现原先人的身份是什么,但是在RC这个人的情况下,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在我们美国的文化中完全是有可能是匿名的方法,就像Makletine著作的时候,就像在中国的鲁迅和茅盾这样的情况,在17-18世纪的时候我们有很多的政治人物,他们都写了很多的著作,现在这些叫做联邦文书仍然是我们去解释宪法的重要的来源,比如说在保护有色人种公民权益的时候,有相当多的手册文书都是以匿名的形式发送的,而第一修正案正是保护人们有权匿名伸张他们的主张,在电子邮件或者聊天室或者在网上人们是有权利匿名发表他们的意见,因特网正是给那些人不能够有资金来印刷,或者说他们没有其他办法在电视广告上做广告的人有言论发表的渠道,他们有机会向全世界伸张他们的主张,当然在因特网上也是有很多的废话和无聊的话,但是因特网上的言论到底是有道理还是没道理,实际上是由看的人决定的,有的人愿意匿名发表意见,有的人可能看到言论是匿名发表的话他们不太相信,这是每个看的人做的决定,发表的人愿意匿名还是不愿意这是他自己的选择,所以在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怎么样去平衡,一个要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跟另外一个人要保护他自己声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在因特网上发表的意见是可以跟踪的,如果政府要求发表意见的人都要确定身份,或者如果法院要用这样的方式迫使网站提供发言人身份,那么公众就害怕了,不愿意发表言论了,但是我们要使整个环境得到很好地控制,如果说真是有人对某些个人做出了一个非常无耻的名誉的侵害,也必须要对他给予制裁,所以我们必须要使法院能够使两者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首先的话提起诉讼远远不够,不能光靠这个来查出评论者的身份,原告必须要证明他胜诉的把握,也就是说他必须首先把证据拿出来给法院看,法院首先确定他的证据基本上是不是有胜诉的把握,在有这个胜诉把握前提之下,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发出传票,把评论者的真实身份找出来,这个RC的案子,我们觉得是非常有意思的案子,曾经在德州法院也打过类似的官司,但是没有到最后判决的阶段,通常原告是告到中间就不告了,实际上我们在任何一个南部的州,都从来没有打这种官司打成功过,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一点,原告是一个政府官员是现任的政府官员,当政府官员面临连任要竞选的时候,这个时候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力度是最强的,所以两边的筹码都很高,如果让法官做出利于哪一方的判决,我们必须让法院避免把我们客户的身份公布,大家知道美国的律师是按州来获得许可,我是加州的律师我不能在德州打官司。我们的当事人所在的小城镇里,在小城里有很多的律师,是靠这个赚了很多的钱,我们和个人受商的律师有很好的联系,但是他们不愿意无偿服务,该城最好的律师反而代表了原告,我们的客户等于是跟整个政治精英阶层在作对,作为我们根本就找不到一个当地的律师跟我们合作,后来找到了一个该州的不同城市,在休斯敦的一个律师帮忙,我们客户其实是在警察局工作的,要识别他的身份很容易,另外一个原因德州的法官都是经选举产生的,动不动就要竞选连任,他们还会得到当地律师的捐款,所以这些律师都有很强的政治关系,代表对方的主要律师,他曾经是检察院长,我们关于侵害名誉权的主张其实是很简单的,如果公民不能够对政治家所批准的预算做批评,那么公民等于没有任何批评的权利,实际上像我们的客户所指出花钱的情况都是真实存在的,至于这样来花钱是浪费还是不算浪费,这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在法律里面没有所谓错误的思想和想法,只有所谓错误的事实,即使我当事人发出的卡通是很损人的,但仅仅是在取笑当事人,没有做任何事实的表述,所以不能构成一个诉由,来进行起诉。按照法律条文来讲我们这个主张是对,法律是这样定的,政治性传单如果他的价值不足25分美元的话,他的作者不许署名,是有这样的发条。我们的发条如果适于电子邮件的话是可以的,此外警察局他已经做了一个调查,发现电子邮件最原先从哪里发出,已确定并不是从公共的电脑上发出的,我们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原告没有资格没有作为原告的资格,因为根据得州选举法的规定,只有州政府对于选举法的违法的情况提起告诉,同时还指出因为条文本身可能违宪,因为是由政府机构来决定是不是先把发条交到法院,由法院来做法条审查,我们首先提交书面陈述,然后开庭,双方争辩,各自表述自己的主张,法官没说什么他坐在那里几分钟,我们做了以上的主张之后,他听过以后,休息几分钟然后他说好我做出推翻传票的裁决了,传票被推翻了,所以我们并没有得到我们希望地有缜密推理的陈述,他是基于什么理由和原因,要推翻这个传票,他没有这样的判决书这一点我们很遗憾,虽然我们获得了我们想要的结果。这个法官这样做,做出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应该说在政治上他是很有勇气的,之所以没有判决的理由,是为了在政治上谨慎一点,这样可以免遭报复,这也是一个言论自由的胜利,我们现在正在取得很好的进展,来说服法院应当首先按照我们上述的标准去看看有没有足够多的证据,来迫使法院接受不去揭露言论人的身份。 )
Dan Guttman(美国富尔布赖特学者)先生演讲: 
(内容摘要: 昨天王老师说,他只是一个没钱的讲师,他没有办法为事务所拉来很赚钱的业务,我们都知道在市场经济的这种环境像美国像中国,有很多人他们都希望拉来赚钱很多的客户,这种人很多,但是到底有多少人愿意做一个很穷的教授和公益诉讼律师没有很多,但是这种人非常有价值。我刚刚加入职场的时候,我也是为美国最有名的消费者权利保护专家工作,我的很多同学都要挣钱,我这个人是挣不到钱的,我是学者不是教授,但是我有很好的运气有很多老师都教了我不少的知识,今天我想简单谈一谈我的心得。
昨天有一句话非常棒,就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听到中方一位专家这么说,Paul Levy和我在讲话的时候,我们并不会从理论角度分析什么叫公益诉讼,我跟Paul Levy我们讲话主要是介绍我们做过的一些事情和打过的一些案子,你们判断这样算不算公益诉讼,首先在美国就像在中国一样,基本的公共事业服务一般都是由垄断性的企业来提供,在美国有一个差别,就是大部分这些企业都是私营的、就是民营的企业,因此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购买服务的一些人如何控制这些公司,我很幸运,因为我第一位老师,他曾经在农村地区在我们的西部在很多小农村的城镇做过这种工作,帮助他们跟大的电力公司打官司,跟他们抗争,到后面我还帮助很多不同的工人,有一种工人是清洁工,他们实际上在美国算是民工一样的身份,他们的工作条件不安全,他们会碰到很多像石棉这种有毒物质,他们的工资很低没有什么医疗保险。后来我还去代表了一些工作算是最危险的一种人,在中国就像报纸上看到的煤矿工人,他们很危险,在美国最危险的这些人他们是做原子弹的,怎么讲,冷战结束以后他们要收拾烂摊子,这些有公害的东西他们要销毁处理,到后面我带回了一些对腐败情况知情的,他们在公司和政府里工作,他受不了,他要告诉老百姓我,但是他害怕丢失他的工作。我在这些工作当中学到了哪些,有什么心得,我跟大家讲一讲,我强调我这样的心得,你在法学院是绝对学不到的,因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我代表的大部分人都是私人,都有私益在里面他希望有工作,他希望有收入,他希望保护自己的健康这都是私益,但是与此同时他掌握了一些资讯和信息,这种咨询和信息对于公益是很重要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那些工人,他们在工厂里打工在煤矿打工这些人都知道每天都知道,有哪些危险的因素有那些有毒物质,不仅会伤害到他们自己还会伤害到更广泛的社区,往往政府和报纸对这些不知道,但是这些工人他们知道,当然他们有一个私益在里面保护自己保护他的工作,但是他所掌握的这些资讯对公益是有重大意义的,我学到的第一个心得,就是大家根本不理会,没有人在意,美国的劳动法是这样写的有这个规定,但是没有人在意,我给克林顿总统打工,但是当我做社会律师的时候,我去找克林顿总统的一些人他们说劳动问题我们不管,但是只要你告诉这些人说这些工人他们知道存在一些有毒物质,环境公害,这些人知道他们所生产的食品是不安全,但是你告诉他们这些人在欺骗政府,这个时候公益和私益重叠了。
第二个我绝对没有在耶鲁大学当学生听到过,就是说,我希望今天他们可以教这些,社会律师搞公益诉讼最重要的一条,有两类问题都是很大的问题,第一我代表的是私人当事人他要钱他要工作,当同时我们在告诉法院说我们代表的是公益,如果当事人说“那好我就拿钱了,这个官司我不打了,我就庭外和解了”,这个时候公益和私益不再重叠了,这个时候是一个律师的伦理问题了。第二个问题对于一个年轻的律师讲很难,当你代表公益的时候往往最厉害的律师都是你的对手,微软通用汽车和麦当劳都很厉害,我们要说的第一句话说“这个律师不是好的律师,Dan Guttman不懂法律,他只是想赚钱”,你在法学院没有办法学到,你该怎么应对,耶鲁大学根本就不教这个课,大部分上耶鲁大学的人毕业以后都是老板,所以你必须自己去想一想这个时候怎么办,我很幸运,我的老师告诉我,你必须诚实谨慎,因为你所做的一切迟早大家都会知道,所以你在没有人看得见的地方,就必须好像你在所有人都看得见的地方那样做,你代表的是小人物,你对于任何各方面你必须掌握比他们更多的情况,了解更多,如果你去告北京地铁公司,对于北京地铁你要了解比北京地铁公司还多,你必须了解税务、法律,我有一个老师教我,昨天很多人讲到,中国要搞立法改革,我的倒是告诉我,如果你要隐瞒某种事实的话,你要把它藏起来,你要把东西藏起来,大部分律师没有很仔细读过有关的发条,作为律师我对你的建议是很仔细很仔细读发条,我的好朋友是不断读中国的宪法,不断从宪法当中挖出新的东西。有一个清华大学的老师他告诉我,像HMS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这是一个传统的问题,我们必须从传统中学习。你可以拿出一些东西,对法官和公众来讲看起来是新的东西,但是这些新的东西必须扎根于传统,只要是扎根于传统大家就好接受了。第四你必须运用一切能运用的工具,不光在法院而且在外面也是如此。第五你不要害怕打官司打输了,败诉没什么了不起,因为你一定会有败诉的时候,你不要跟当事人说你一定败诉,但是你要告诉他这是一个实验,然后有一个非常棒的事实,那就是有的时候即使败诉了但是你还是赢了,在美国有些道德要求,你不能毫无原因就去法院来打官司,你必须认为你能够胜诉,但是你必须做败诉的准备,下面我再具体讲一下我的心得。
事实很重要,事实方面有两三个经验,第一当你代理民工的时候,他们往往掌握的事实是政府和媒体都不知道的,这就等于金钱一样的,任何人都可以有钱,但是很少有人能掌握事实,所以民工比我们在场的这些人更有价值,他知道的情况比我们更多,当你去找污染受害者谈话的时候他们了解的情况是最多的,我们政法大学这些人是不可能知道的,其次在你出庭之前你应该创造一种纪录,我所以的导师那里学到,美国的一些大公司他们会做很多的善事但是也会做一些坏事情,那他这种坏事情为什么可以继续做下去,是因为没有人说他“你不要这样做了”,为什么没有人说,因为老百姓往往说算了没用,我跟他写信他也不会理睬,其实我所学到的一个很重要的心得就是说这是一个心理游戏一样的东西,你首先写信问他“请问你们为什么这样做”,把这个信写给他,这个时候公司想了如果我接到信不回信他们可能要找报纸曝光了,我说的是美国的情况,但是在美国这种做法确实好。这可能是有差异的,我们法院系统最棒的地方就是法院可以帮助任何有理的人,只要你的主张是合理的,法官都会允许你去发现事实。这是关于事实的部分下面关于法律的部分。
我刚才讲一定要读发条,第二这可能也是中美有差异的,但我不知道为什么,当我去代理民工的时候,我根本不管我找什么样的法条法理来支持我们的主张,只要对他有好处就很行了,比如我看《劳动法》可能没有用,那我就问民工他们可能侵犯你的劳工权利,但是除了这个之外他们有没有其他坏的做法,大家说有有,他可能把有毒的物质排放到水里面,我就去找《环境法》。然后再问有没有其他问题,他们把东西卖给政府但是收的钱太多了,这又是对政府做了不实的报告。还有一个股票的问题,又侵犯了《证券法公司法》,我们会找方方面面不同的法律去找诉由。
在美国我们可以选择我们要到哪个法院申告,联邦和地方的法院,有的时候我们不愿意去法院。如果我们正向中国借经验的话,我们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调解,问题就是我们到底选择在法院里面用什么样的工具,在这里中国也可以向我们学习,我们有很多种,有一种是集体诉讼的,一些人他们遭受到的损害很小,就是500元的损害,就是因为我的电话不通,但是你再呈上那么多人的话,可能就是500百万,所以一个可选的工具就是集体诉讼,另外一个工具就是,要法官宣布要去调查事实,Michael Greco会长昨天提到,可以要求法官要行政机构说到底你是怎么样做的,要命令政府机构这样做,我们有各种各样的工具可以用。下面我们必须考虑法院以外的工具,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在美国我们有很多的途径不光是可以去找报纸、媒体,我还要公益诉讼的话,有的时候我们最好的朋友常常就在政府,就在犯错误的政府里面可以找到帮我们的人。在湖北,在得克萨斯州都有这种可能,你们有一些民工住在那里,你们告诉我们你们的情况是什么,常常在有关的政府部门,我们好像在攻击他,但是他们需要我们的帮助,因为他们没有眼睛,他们不了解现场的事实所以你可以帮助他们。
首先在你的脑子里你不要怕打输官司,在美国和在中国有许多的法律,但是世界改变的时候我们需要决定我们怎样面对新的情况,就是帮助制定法律,有些我办的案子里面我希望Paul Levy不会怪我,我代表的一些工人我们要去上法庭,在信息自由法的情况下我们要索取信息,要Paul Levy帮助,但是他可能说你不可能办这个案子,这可能不是一个很严肃的诉讼,根据我们的规则我们不可能这样做,但是我们也做成了我们也很害怕,地区的规定说,你乱告,你会受罚的。昨天我听中国的朋友说我们不能够上法院,因为还没有法律为依据,在美国我们很幸运因为我们可以跟法官谈我们的传统,也就是我们的习惯法,我可以跟法官说,你看这些工人,他们拿的工资太少了,他们的生活受到了威胁,他们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因为有这些有毒埋在地下,他们的孩子也有可能中毒,KSL法官在美国说的,他没有诉讼权,他没有诉讼地位,但是我看了他们说了些什么,他们说的是不错的,美国政府所做的就是把一些核废料,很危险的毒物让公众可能接触到,这是很危险的,而且政府是秘密这样做的。所以就威胁到了公众的健康,KSL法官说了这个话以后,许多人说你们只是公众人物,我们为什么要听你们的话,现在法官说了很有分量,《美国时报》也是美国第一大报,他们说我们不听你们的,你们只是工人,你们是自说自话,可是现在工人说了,我们的联邦法官KSL说了,我不知道中国是不是也是这样,因为我是老外,如果法官看到了这个情况。比如说我们必须要解决煤矿的问题,如果法官看到不和谐的因素时,北京说不行,法官说我没有法律依据,但我至少可以讲一个话,所以必须有一个比较实际的人,他最后可以发挥作用。 )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先生演讲:

(内容摘要: 非常感谢Dan Guttman在他的讲演过程当中,多次提到我和我的中心,Dan Guttman有一点说的不对,他说我是一个甘愿做贫穷的教授,其实我不愿意当贫穷的教授,其实我也不是太穷,我们学校一级教授跟二级教授一共不过30个人,但是我是二级教授,我拿的津贴还算比较高的,所以我应该在教授里头还算比较富裕的教授,这可能并不是说我帮助受害者做公益诉讼就富了,而是说我做其他的工作做得很多,工作量大挣的钱肯定就多,所以这是一个富的诀窍。
刚才的主持人和Dan Guttman都提到我这个中心,这个中心在大学里的名字叫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服务中心,在外面的名字更响叫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这个中心除了帮助污染受害者以外还做一些其他的工作,比如参与立法,再一个就是培训律师和法官,这种培训是公益性的培训,都是免费的包括他们来回的路费,在那儿的吃住我们都管,已经培训四期了,今年和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在济南培训,有40个法官和律师在本月下旬举行,这个培训发挥了很重要的影响,我在全国有2、300名经过培训的律师,我担心法官没有环境意识,判案子会不公正,我把法官也纳入进去,凡是我们培训过的法官,在写环境诉讼的判决书都是非常符合环境法的,但是有时候结果不一定非常符合我们的要求,最起码他写的判决书就是非常好,比如被告举证和因果关系,他接受的这个理念,把这个因素写进去了,但是有关他受重重的压力,他判决的结果不太有利于受害者,但这个在我们目前中国的状况下还是要慢慢来。我们每年都要培训,你们专业委员会有好多的律师,以后可以到8、910月份就上我们的网站看,我们的网站点击率非常大,今年的8月份达到10月的点击量,你们尽量要选你们特别优秀的律师参与,我们培训的宗旨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只给培训一名律师,我们给你培训一名优秀的律师,让你作为一个种子种在那儿带动其他的律师,你要让一个不是带有能力的律师接受培训,到时候什么都做不了就等于白培训了,优秀的律师受我们的启发可能能做很多的工作,比如专业委员会的吴革律师就参加过我们的培训,他培训后就在清华大学成立了宪法与人权研究中心,还有一个蒙古的女律师在她那儿有成立了一个中心,我们那儿讲课的老师的理念,可以对律师有很多的启发,你可以通过在我们那儿讨论能够做很多其他的事情。
今天我要讲的就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想让我讲案例,公益诉讼的案例当然也有刑事诉讼,像你们专业委员会到东阳的案件,前期是我派律师到东阳进行调查,那个确实要冒很大的风险,比如我们的律师到那儿调查,要住在老百姓家里,当做老百姓的亲戚,你要说是外地的律师来,当地的公安部门和警察就要盯上你了,我们的张进成律师自身到那儿,深入到受害者的家里说是他们的亲戚,现在他正在哥伦比亚大学受半年的培训,我们特别希望有奉献精神的人,我发现我做那么多年的诉讼案子,我发现有的律师开始很有热情但做做以后,一个案子拖两三年,他就没有这种热情,一个律师做一件案子并不难,但是你要连续几年做好几年这样环境诉讼的案子,这才是最难以的,就是要有恒心坚持下去,我希望今天参加我们会议的,都能树立一种公益心,公益心要持久一些。
我讲一个你们怎么样来激发别人来参与公益事业,包括怎么为我们的公益事业服务,也为我们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来服务。下一个星期我就要上国家行政学院,给省部级办的培训班给他们讲课,他们就说你为什么要办这个中心,帮助这些弱者干嘛,我说我我不是帮助别人,我是在帮助我自己,为什么这样讲,在这个社会当中,像污染受害者他们是社会的弱者,特别是像淮河的渔民,他们没有一点点土地,连一寸土地都没有,船就是他们的家,原来他们打鱼、养鱼可以过着富足的生活,原来他们比农民好,但是淮河一污染现在来鱼虫都长不成,他们就完全失去了生活的来源,而现在那些人,还没有文化百分之几十都是文盲,原来他们打鱼坐在船上都是流动的,觉得反正是打鱼要文化干什么,他们就不让孩子上学,现在我支持他们诉讼的时候,想找个代表人组织组织都很难,对于这样的人他们是社会的弱者,如果我们不去帮助他们就很难,依靠当地政府,当时养鱼有钱的时候,去收费的人就会盯上去,现在没有收入了,没有一个人问他们,因为不需要收税也没有钱可交了,所以没有人管他们,他们是弱者,但是我们何尝不是弱者呢,就像我们的律师打官司的时候有没有被抓的呢,刚一出法庭的时候就被抓了,我们是不是弱者,我觉得也是弱者,在我跟那些领导干部讲课的时候,我说法官面对打官司的受害者,你是强者,你是他的命运,你判他赢他就赢,你判他输他就输,法官相对于你的庭长和法院院长你也是弱者,庭长院长说不让你干你就得下岗,你作为一个院长,相对于你那儿的市委书记你是不是弱者,你这个院长还得拼命巴结上级,才能当上你是不是弱者呢。包括你是市委书记,上面还有省长,你也是弱者。我说为什么会这样呢,就包括像刘少奇跟毛泽东相比,他地位那么高都是弱者,毛泽东一句话就把他放到监狱,最后死掉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个强大的权力,讲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弱者,那么弱者就要帮助弱者,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帮助弱者的工作,这个工作怎么做就是我们要建立一个机制,能够保护任何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一种机制,谁能建立这种机制,一个是我们普通的老百姓要有一种呼声,再一个有权的人在你的位置上的时候,你是一个处长、科长,你都要在你有限的权力内,来促使这个能够保证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机制的建立,当这个机制建立的时候不管你的地位多高多低,你的权利都是有保障的。我说你们公安部的副部长李济周,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公安部和最高检察院是两个最强烈反对的部门,就是律师提前介入,公安部门和检察院他们说那不行,你这样一弄影响我侦查和破案,我说你们想想当李济周被抓进去以后,他是不是很想见到自己的律师想咨询咨询,当他见他律师的时候,他想不想有一个看守在旁边盯着他,他想不想,他肯定不想,但是他做不到了,为什么呢,在他当公安部副部长的时候,他没有促进能够保证被抓的人权利的保护,所以他就成了这个制度的受害者,我说你们哪个人还能超过刘少奇的职位,哪一个人还能超过李济周的地位,所以我们都是弱者,我帮助弱者,你们都要帮助弱者,这样我们整个社会才会好。
另外我是这样来影响有权力的人和有地位的人,对于没权力和没地位的人我怎么影响,一般的我的研究生和学生还有普通的老百姓,我说我们法制社会的建立当然是保护每一个权利,但是这个权利不是靠上面赐予,是靠我们每个人积极努力的结果,当我们还在拼命想通过关系来达到一个结果的时候,比如我们诉讼我们在接到一个案子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要在法律里面查条文,哪一个可以使我们胜诉,而是先打听这个法院哪一个是我的同学,哪一个是我的同事,来为了个案的胜利来打赢这个官司的时候,你说你追求的是法制吗?不是,你仅仅追求的是当前的利益,这样的利益你永远而不能取得法制的胜利,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你就不可能得到保障,所以为了保障你的权利,必须从我们每个人的脑子里都建立这种法制的理想一步一步去做,所以你看我打的官司,我从来不去走关系,我培训了那么多的法官,我只告诉他你按法律办事。这不符合我的理念即使打赢了这个官司也没用,我是要通过一个具体具体的案件,来推动中国的法制,我跟学生讲课全部用这种理念灌输。
我讲一下公益诉讼有几个特征,第二个谁有资格提起环境诉讼,还有举证责任怎样分配,诉讼费用怎么分担,应该不应该给公益诉讼原告的奖励,胜诉后的赔偿金给谁,这里头我都有几个内容,我不念了。谁有资格可以提起诉讼,有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只限于纯公益的行政诉讼,民事的公益诉讼应该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来提起。诉因的类型都跟环境结合起来,举证责任的分配,环境诉讼当中属于被告举证跟其他的举证不一样,还有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上要减免诉讼费用,当有理的原告他不是故意找茬的诉讼,还是可以减免即使败诉也应该减免。还有赔偿金的归属,上交国库或者设立一个基金,再一个怎么解决诉权滥用,特别应该注意,咱们国家不要担心诉权滥用,国际上的经验表明,建立了这种机制并没有多少诉权滥用,而且中国人本来就不喜欢打官司,让他滥用一点有什么不好。 )
郭建梅(北京大学妇女权益保护中心主任)女士演讲:

(内容摘要: 我特别高兴,这次能有机会参加这样一个关于公益诉讼问题的研讨会,因为我们中心,北大妇女法律中心,从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以后,成立到现在已经走了10年的历程,在10年当前我们一直从事对妇女的法律援助,特别是最近两年我们进行了一系列公益诉讼的探讨,所以可想而知,在探讨的过程当中,我们遇到了非常多困难和障碍,这次我还有一个目的是希望带着一大堆问题和困难来和同行和专家学者讨教的,实际上这个会议没有安排那么多的讨论时间,这是我觉得很遗憾的一件事。在发言之前我想就我们中心的情况做一个特别简单的介绍,很多人从字面上来看,是不是认为北大妇女法律中心是不是由北大的专职老师做的,其实我们不是的,北大的妇女法律中心是从1995年成立到现在,成立的宗旨是希望能够探索一种用专职律师开展民间法律的模式,所以中心基本上是用专职律师做的,当然北大的老师还有其他社会有关方面的专家也是中心的兼职成员,中心到现在已经十年了,现在中心已经是有那么几位非常优秀的公益律师,而且这些律师非常可贵的是,希望把自己人生的定位,定在做中国第一代优秀的公益律师上,我们也被嘲为孤独的理想主义者,孤独的精神胜利者,作为我本人来讲,十年前我是在全国律师协会工作,如果我不辞职的话,我现在和刘会明主编是搭档,在那个时候我辞去公职,来做一个工作到现在十年了,我现在至今不悔。
这个会议给我的发言的题目是通过一个案例来谈公益诉讼,实际上我们中心在十年来总共做了500多个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最近两年,我们做了大量的公益诉讼的探索,其实每个案件里面都能够反映出公益诉讼在中国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和困难,所以我想只能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介绍。我们在开展公益诉讼的初期,也就是在04年初的时候,因为中国对公益诉讼基本上还没有一个概念大家都还不是特别知道到底什么叫公益诉讼,昨天林莉红老师还在问,我们到底要定位什么是公益诉讼,和美国的是不是一个概念,但是我们在开始启动和探索的时候,我们是从一个大的概念去理解公益诉讼的,不管是一个个人因为私益而起诉,而且是因为很多人的利益起诉,不管是什么一种方式只要这个案件能够带动一类问题的解决,并能够因此而产生对某一些政策和法律的关注,我们就认为是公益诉讼,凡是这样的案件我们都受理。
我的体会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我们没有必要就一些特别细节的问题,比如说什么叫公益诉讼,他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没有必要做特别详细的论证,我就觉得在一个法律没有形成之前,最重要的就是探索,刚才美国教授说了,法律的精髓实际上来源于经验和实践。到目前为止,按照我们对公益诉讼的理解,我们代理了9个案件,内容涉及到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招工招生中的性别歧视,还有打工妹的劳工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的保护等等案件,在9个案件当中我们现在有5个案件还在艰难的诉讼程序当中,另外4个案件值得庆幸,很多案件胜诉非常非常难,我们庆幸这4个已经结案的都已经胜诉,我用一个我们最近一个月前刚刚胜诉的案件来谈一下公益诉讼的一些问题。
我所讲的这个案件是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的这么一个案件,也许这个案件本身所涉及的复杂程度比公益诉讼本身所涉及的复杂程度还要大,在这个案件我们整个代理的过程当中,可以说体现了中国目前公益诉讼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大家可能知道,就是我国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情况,在妇女权益受侵害的当中属于比较突出的,我有一个数字,全国妇联曾经对全国30个省市202个县、1212个村镇的抽样调查,在没有土地的人群当中妇女占了70%,其中有26.3%的妇女就是从来没有得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嫁到夫家而失去了土地,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我们为什么代理这样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过程当中,很多人说你们这个是公益诉讼吗,我说为什么不是呢,因为他涉及的面太广了,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觉得就不必要就是不是公益诉讼来进行争论,所以我们就代理了,但是在渴望代理这样的案件中,我们首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开展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问题,这个我就觉得是我们启动公益诉讼最开始遇到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没有当事人站出来起诉的时候,谁来代表他们起诉,我们作为公益民间组织也没有这个资格,作为律师个人也没有这个资格,所以在这个问题,对我们代理这样的案件产生了很大的困难,我们一直想早这样的案件,但是一直没找到,最开始在去年秋天,我们特别想代理云南当时有一个特别大的集体上访案件,就是发生在云南的曲靖地区,有四五百妇女失去了土地,她们集体上访,我们后来听说省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办法限制了这些妇女继续上访,我们觉得这个问题是非常好的突破口,我们特别希望代理这个案件,但是我们在渴望代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没有当事人。我们当时跟云南省妇联进行联系,她们答应得非常好,结果我们去的时候情况变了,180大转弯,当时妇联跟省政府进行了协商,省政府说不可以,妇联说不可以的话,我们可以到漓江白族地区,我们到那里和当地妇联一下,结果也一样。我们两位律师到那个地方装成游客,到村里跟村民进行谈,结果是肯定的,那边非常多的妇女是没有土地,我们希望说服一些妇女来起诉,但是那些村民说不可能,如果我们要起诉的话,我们在这个村就别想活了,在我们苦苦等待的过程当中,突然有一天安徽桐城的农村妇女来到我们中心投诉,我们就马上代理了,这个案件是5月份投诉,6月份我们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接下来马上就起诉了,结果到8月中旬我们得到了判决,是胜诉的判决。我非常大而化之地说在两三个月当中,我们就胜诉,实际上当中经历了多少的挫折和艰难困苦我就不再多讲了,通过这个案件说明了第一个,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原告主体资格的缺失这个问题。
第二个我想谈的是关于在中国开展公益诉讼涉及的第二个问题和困难就是,如何建立公益诉讼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谁来为站出来打官司的人买单,谁来为代理律师给激励机制,我们感受最深的是,站出来打官司的人他们付出的代价是非常惨重的,我们涉及到桐城这五个妇女当事人的话,她们虽然取得了胜诉,但是她们没有办法回到村里去,她们遇到了包括人身伤害这样的事件,我们开庭的时候有一百多名村民旁听,他们是向我们示威去了,这五个当事人被这些人唾骂,如果不是当时警察的干预的话,这些妇女可能都会殴打。这些现在存在的代价也仅仅是现在,今后也将对她们的一生产生很大的伤害,所以我觉得公益诉讼首先你对这种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不建立的话,公益诉讼是不可能开始的。刚才谈到公益诉讼的主体原告资格问题,特别希望跟美国的代表在一起交流,原来我一致认为在美国公益诉讼制度非常先进或完善,我一直认为美国的不管任何人不管是律师还是NGO,就都可以代表当事人起诉,实际上经过了解不是这样的,不是作为一种探讨,我听到的是这样,在美国在没有当事人站起来起诉的时候,律师和NGO也是能够代他起诉的,但是他们有一个非常好的救助渠道,在性别缺失方面他们有一个救济委员会,在当事人缺失的时候,他们可以代当事人起诉,还有一个法庭自有这么一个制度,在当事人缺失的时候通过这个制度进行补救,我在跟美国的同行讨论的时候,他们为此头疼,很多案件因为当事人缺失不能进去法庭,这个表明,即使在公益诉讼相对完善的美国这个制度也是存在问题的,但是我觉得在美国他有NGO组织包括律师他有非常大的一些经验,也就是说昨天清华大学的那个教授谈到,制造案件,这次我刚从美国回来,我跟他们谈到的时候,我们觉得像纽约有一个非常知名的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她们在一开始的时候,她们怎么做,她们就制造案件。她们有一大批女性因为遭受了性别歧视,而没有工厂吸纳她们,她们又不敢站出来,所以在这个时候这个组织就采取了一种办法,就叫制造当事人,这个时候她们找到了对这些女工进行培训的学校,在培训的时候她就会告诉这些学校,你们可以代为来起诉,她就变成了当事人,我培训的人你不要,说明这对我们就是一种歧视,在这个时候学校成为一种当事人。他们会有很多这样制造案件,能够启动公益诉讼的一些手段和方法,我觉得这一点我们中国的律师在开展公益诉讼的时候来运用。
第三个开展公益诉讼涉及的问题是如何进行公益诉讼效益的评估,以及如何把公益诉讼的效果扩大,进而能够推动立法,我觉得在这个方面特别重要,在公益诉讼里面,我的的理念不以胜败论英雄,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你不要以一个案件能够应该公众对这类问题的重视和关注,我觉得已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当然我觉得在一个案件胜诉之后要有很多跟进的办法,如果现在我们拿到判决也得到了土地,就此搁下的话,也不能称为公益诉讼,必须要有跟进的办法,把判决的结果扩大化,我们现在想一个办法就是在当地设立一个社区倡导村民培训,改变当地的规定,进而我们再把这些方法能够推到地区推到省里,就形成一种自下而上推动立法的机制。 )
李傲((武汉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心主任)女士点评:
刘桂明((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先生点评:
第三单元下半场主题是律师与公益诉讼,研讨由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项目驻华代表莫慧兰女士主持:
美国专家组由Michael Greco先生、Dan Guttman先生和Lisa Dickieson(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项目主任)女士组成。
Lisa Dickieson(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项目主任)女士
中国专家组由吴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律师)先生、徐晓青(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律师)先生和朱晓飞(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女士组成。
吴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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